空間規劃與租金
房型
洲美幸福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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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 | 三房型 | 四房型 | 四房型 (軟橋裕花園) |
總計 | |
坪數 | 40坪 | 40坪 | 40坪 | ||
戶數 | 13 | 80 | 1 | 94 |
招租戶數
洲美幸福住宅三房型1戶列入招租戶數,本次公告招租戶數總計1戶,各房型空戶數如下:
房型 | 身分別 | 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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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住宅戶 | ||
三房型 | 1 | 1 |
四房型 | 無空戶 | 0 |
總計 | 1 | 1 |
各房型空間規劃


傢俱設備
本社區住宅提供傢俱設備項目如下(實際依各該戶現有設備為準):
- 臥室:衣櫃。
- 浴室:淋浴設備、馬桶、洗臉臺、鏡子、置物架等。
- 廚房:廚具、流理臺、抽油煙機、瓦斯爐。
- 其他:曬衣架、熱水器、燈具、置物(鞋)櫃、緊急求助系統、門口對講機等。

租金
- 租金連同管理費統一計收,惟租賃期限(每3年)屆滿續租時,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
- 租金繳納方式:配合北市府無現金支付政策,本社區租金繳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式辦理,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 1.智慧支付:簽約當日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未來以台北通帳號登入北市府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v2/),即可在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 2.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符),連同存款帳戶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回;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房型 | 坪數 | 租金(含管理維護費)(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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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型 | 40坪 | 28,600(含管理費2,000元) |
四房型 | 40坪 | 28,600(含管理費2,000元) |
四房型 (軟橋裕花園) |
40坪 | 29,400(含管理費2,800元) |
分級租金補貼
- 補貼對象:社會住宅承租戶及家庭成員設籍於本市,且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者(114年度為156萬元以下)。
-
補貼方式:
- (1) 承租人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承租人未設籍於本市,不予補貼,以定價計收租金;家庭成員未設籍於本市,不予補貼。
- (2) 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決定實付租金,所得級距非屬(表3)各階者,不補貼,租金以定價計收。
- (3) 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除以家庭成員數,計算所得級距;申請人家庭成員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數列計人口數。
-
(4) 有效租期內若有租金調整需求且符合以下事項得申請調整租金:
- 甲、家庭年所得變動: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為由申請調整者,1年以1次為限。
- 乙、家庭成員變動: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等事由,致家庭成員變動者,始得申請。
- 丙、戶籍遷入本市: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原非設籍本市者,遷入後始得申請。
級別 | 分級標準(1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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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以下 (家庭年所得156萬元以下) |
第一階 |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20,379元以下)。 |
第二階 |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20,380 元至 30,5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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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 |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30,570 元至 50,948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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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補貼(定價租金) |
家庭所得40%~50%分位點 (家庭年總收入156萬元以上 ~ 180萬元以下)。 或超過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3.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50,949 元~ 71,327 元)。 |
洲美幸福住宅 | 三房型 | 四房型 | 四房型 (軟橋裕花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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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坪數(註1) | 40坪 | 40坪 | 40坪 | |
管理費(註2) | 2,000 | 2,000 | 2,800 | |
實付租金 | 第一階 | 17,600 | 17,600 | 18,400 |
第二階 | 18,300 | 18,300 | 19,100 | |
第三階 | 23,600 | 23,600 | 24,400 | |
不補貼(定價租金) | 28,600 | 28,600 | 29,400 |
- 備註:
-
- 租金坪數為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及小公面積總計
- 管理費以戶計收。
保證金
- 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含管理費)之保證金。
- 承租人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分級租金補貼額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
- 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承租人需配合本中心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
簽約公證費用
- 原則3年1約,承租人須負擔2分之1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 若因可歸責於本中心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者,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由本中心全額負擔。
- 以下情形,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且本中心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 (1) 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1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
- (2)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
租期規定
-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以3年為原則,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且設籍於社會住宅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家庭成員就讀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經本中心同意者,得續租至小學畢業,總租期不得超過12年。
- 以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者,續租時如仍具申請時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如續租時已不具上述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處理。
- 租賃期限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
- 續租時承租人育有二名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為申請續租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上,其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且申請續租時同意續租期間以原租金之1.1倍租金計收者。
洲美幸福住宅 | 續租時承租人育有二名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為申請續租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上,其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且申請續租時同意續租期間以原租金之1.1租金計收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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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四房型 | 40坪 | 31,260 |
四房型 (軟橋裕花園) |
40坪 | 31,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