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一、 何時開始受理申請?

本案申請期間為民國110年7月20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110年8月9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本局得視疫情調整,如有異動將於本局網站以最新訊息發布)。

二、本案社宅申請流程為何?
社宅招租流程圖
三、 申請資格?
(一)基本資格條件
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之計算基準日。
  1. 年齡限制: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 戶籍、就學、就業限制:
    • (1) 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 (2) 以本市一般市民、奇岩出租國宅戶、大同之家現住戶、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身分保障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
    • (3) 以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者須於本市北投區連續設籍滿1年或於本市北投區有就學、就業事實者。
  3. 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110年即166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每月6萬1,838元)
  4. 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5.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6. 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 (1)本人及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承租入住時,除依本公告可領取之社宅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本局其他之各類住宅租金補貼。
    • (2)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 (3)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二)奇岩出租國宅戶:

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申請人本人須為奇岩出租國宅現承租戶本人。


(三)大同之家現住戶:

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申請人本人須為大同之家現承租戶本人。

(四)特殊身分保障戶:

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原住民族戶:申請人本人應具設籍本市原住民族身分。
  2. 低收入戶:申請人本人應具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並以申請截止日前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為計算基準日。
  3.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 (1)家庭狀態:
      •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
      • 乙、育有3名以上未滿20歲子女之家庭。
      •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 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 庚、65歲以上獨居長者。
      •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 (2)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
      • 乙、身心障礙者。
      •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戊、街友。
四、何謂家庭成員?
  1.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2.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需要照護之兄弟姊妹。
  3. 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招租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4. 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
  5. 舉例:申請人A君與母親B君設於同戶籍,申請人的父母離婚後,母親又與C君結婚,而C君與申請人A君不同戶籍,依上開定義,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A君戶籍內之直系血親B君該直系血親之配偶C君,故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本人、母親B君及母親配偶C君的全戶戶籍謄本及財稅等資料。
五、如何計算人口數?
  1. 人口數之限制:一房型人口數1口以上,二房型2口以上,三房型3口以上。
  2. 人口數計算:
    1. (1)申請人及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
      • 甲、配偶。
      • 乙、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 丙、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2. (2)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承租者,其人口數之計算,以本府社會局核定之家庭列冊人口範圍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4. (4)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如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3. ※請注意不同戶籍之配偶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但不同戶籍之配偶為家庭成員,仍須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配偶常見稱謂即父親、母親、祖父、祖母、公公、婆婆、兒子、女兒、女婿、媳婦、孫子、孫女等。
  5. ※請注意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除有上開丙情形外,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
六、同性伴侶/同性配偶是否能納入人口數計算?

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同性配偶實質權益,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招租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七、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單親且育有18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之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
  3. 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4. 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 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6. 切結書。
  7. 以「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身分、「在地區里」中於本市北投區地就學、就業身分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之在學證明、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就職證明之文件影本。
  8. 申請時勾選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應檢附本人或家庭人口數範圍內成員(家庭人口定義詳本公告第2條第1項第4項人口數計算)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9. 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1)申請人之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監所核發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
    • (2)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有效期間之民事保護令影本,或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家庭暴力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3)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性侵害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八、申請方式為何?
  • (一)郵寄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 (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另因應本府防疫升級,為避免群聚感染,本次招租案不提供臨櫃收件。
  •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先至台北通官方網站註冊帳號並經實名認證成為金質會員,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台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如有撤案需求可於申請期間線上提出撤案(次數上限為3次,超過上限則須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撤案申請)。台北通諮詢專線:資訊局應用服務組1999(02-27208889)轉2870。
  • (三)申請以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為原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已申請本市青年創新回饋戶者,可另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惟獲配選屋(含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將自動註銷其另擇申請案件之資格,並不列入抽籤名冊。
    2. 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族戶,兼具雙重身分類別者(低收原住民):可複選承租身分,惟經擇 一身分類別簽約後,另一身分類別之承租權(含等候權)將逕為註銷。
    3. 奇岩出租國宅戶、大同之家現住戶可複選房型。
  • (四)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抽籤作業後經本局審查發現重複申請者,後送件之申請案亦應列為不合格。
九、申請書取得方式?
  1. 本局網站或本市 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 下載。
  2. 至本局中區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樓)索取。
十、如何取得「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點選熱門焦點項下之「分局稽徵所網頁」查看;或至「 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惟電子檔請勿另設密碼。
十一、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是否需檢附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是,所有家庭成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需檢附;惟如子女在110年(含)以後出生者,可免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媽媽手冊證明文件要影印哪一頁?

媽媽手冊證明文件應影印封面及初次產檢紀錄頁(蓋醫院診所章或醫師簽章)。

十三、分級租金補貼該如何計算?
  •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1. 對象為社會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110年標準為146萬元),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推算實付租金。申請人家庭年所得大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則不補貼,仍以定價計收租金。
    2. 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可加計1口。
  • (二)舉例:小明申請本市一般市民二房型(22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03萬元。
    1. 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為點以下:103萬元<146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2.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03萬元/12(每月)/3(每人)=28,611元。
    3. 對應所得級距:28,611元落於26,503元與61,838元之間,適用第3階租金。
    4. 對應實付租金:又因小明家庭年所得小於104萬元,故租金補貼後實付金額為11,900元。
    5. 舉例之對應實付金額表
十四、分級租金補貼核算後租期內補貼額會異動嗎?

分級租金補貼首年係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補貼額度,入住或續約滿1年後,租期內將定期查核承租戶家庭年所得並計算適用之所得級距,並於次年1月起適用新租金。

十五、何謂在地區里?

在地區里:為回饋在地居民,新奇岩社會住宅保留14戶供連續設籍北投區滿1年以上之民眾或於本市北投區有就學、就業事實之民眾申租,惟以在本市北投區有就學、就業事實提出申請之民眾須檢附本市北投區就學或就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十六、同一家庭夫妻可以有二人以上同時提出申請嗎?

不可以。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抽籤作業後經本局審查發現重複申請者,後送件之申請案亦應列為不合格。

十七、本案招租分不同房型及身分資格,得否重複選擇?

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及身分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無論申請何種房型,家庭成員有重覆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將駁回其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已申請本市青年創新回饋戶者,可另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惟獲配選屋(含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將自動註銷其另擇申請案件之資格,並不列入抽籤名冊。
  • (二)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族戶,兼具雙重身分類別者(低收原住民):可複選承租身分,惟經擇 一身分類別簽約後,另一身分類別之承租權(含等候權)將逕為註銷。
  • (三)奇岩出租國宅戶、大同之家現住戶可複選房型。
十八、已承租本市社會住宅、出租國宅、中繼國宅等,是否仍可提出申請?

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住戶及候租戶,於本案社宅之申請原則如下:

  • (一)社會住宅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社會住宅、出租國宅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案住宅。
  • (二)社會住宅、出租國宅候租戶及中繼國宅住戶及候租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案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使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社會住宅、出租國宅、中繼國宅,或中籤承租本案住宅時,應選定其一,放棄另一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 (三)於本案住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及社會住宅。已申請等候者,本局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十九、承租本案住宅可否申領租金補貼?

承租本案住宅除依新奇岩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申請本局其他租金補貼,如已申領租金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切結書,並於簽訂本案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二十、本案社會住宅招租方式為何?採抽籤或有其他方式?
  • (一)以原住民族、低收入戶、在地區里、奇岩出租國宅戶、大同之家現住戶、本市一般市民、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電腦公開抽籤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 (二)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資格審查順序;評點方式說明如下:
    1. 依申請人自行勾選項目,由本府社會局逐一審核比對身分別:
      • (1)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以及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評點不給計分。
      • (2)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進行審查評點。
      • (3)配偶、相同戶籍之旁系親屬及直系親屬各自申請者,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計算評點分數,重複計入時,以申請序號或申請時間在前者計分,如無法認定前後順序,則由該家庭成員協議納入計分者,並提交切結書送本府社會局。
      • (4)身分別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及認定資格。
    2. 評點項目為複選,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選定申請人順序及建立遞補名冊;若評點分數審查結果為零分者,視為不符合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資格,將不納入配租排序及遞補名冊。
    3. 如申請人對本府社會局評點審查分數有疑義,得於本府社會局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查(複查時間將另行通知),並以複查分數為最終結果;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本府社會局辦理同分抽籤排序名冊(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二十一、何時抽籤?

本局預定將於110年8月24日(星期二)辦理抽籤網路直播作業,因應防疫升級不開放現場觀看,直播影片將發布於本局網站(若有異動將於本局網站以最新訊息發布)。

二十二、抽籤是怎麼抽?有順位就代表有中籤嗎?

新奇岩社宅係先抽籤(評點)決定資格審查順位後再依序進行審查,成功送件者皆有資格審查順位,惟資格審查順位需於各身分類別可分配房型戶數內,並經審查合格後本局才會通知看屋選屋時間,如未獲通知者則列入遞補名冊,本局俟有空戶後將依此順序通知遞補事宜。

新奇岩抽籤順位數量表

※請注意本社宅為先抽籤後審查,抽籤完成後,仍有可能因資格不符喪失承租本案社宅權利。

二十三、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填寫及計分方式?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為複選,符合評點項目資格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皆可計分。範例:申請人王先生45歲,具中度重器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身心障礙證明、中低收入戶資格,且離婚獨自育有1名17歲輕度肢障女兒(王小妹),評點表需填寫欄位及計分方式如下圖(僅列出範例符合之評點項目,完整評點表請參照出租申請書):

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範例
二十四、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作業流程為何?
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作業流程示意圖
二十五、本案社會住宅之租期為何?

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案社會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次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以奇岩出租國宅戶、大同之家現住戶、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續租時如經本局審查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本市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辦理。

二十六、 本案社會住宅是否有配置任何傢俱設備?

為減輕承租人負擔,本案社區提供傢俱設備,實際提供項目依本案各社區現有設備為準:

  • 1. 浴室:浴缸或淋浴設備、洗臉台、鏡子、置衣架、衛生紙架、肥皂盤等。
  • 2. 廚房:廚具、流理台、抽油煙機、瓦斯爐或電磁爐、上櫃吊掛桿等。
  • 3. 其他:衣鞋櫃、曬衣架、熱水器、燈具、緊急求助系統、陽台洗槽(部分房型)。
二十七、本案社會住宅委託物業公司提供保全及物業服務,市府如何規劃管理制度?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社會住宅之居住品質及鄰里關係。

  • (一)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居住服務,將行政委託都更中心代為管理維護,配合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 (二)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二十八、可以承租後轉租,或作為辦公室使用嗎?

不可以。倘將本案住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都發局得隨時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二十九、有關停車位租金承租方式及之收費標準?

有關汽、機車停車申請及收費方式將另行公告受理。

三十、關於本案社宅申租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1. 本市一般市民、在地區里、奇岩出租國宅戶、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原住民族: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電話: (02)2777-2186 轉 0 再轉 2。
    • 大同之家現住戶、低收入戶資格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事宜諮詢專線:
    • (1)大同之家現住戶及低收入戶資格:請洽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2)2720-8889 轉 1609、2324。
    •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評點分數:請洽本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 (02)2720-8889 轉 6975、6976。
    • (3)台北通諮詢專線:資訊局應用服務組1999 (02-27208889) 轉 2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