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規劃與租金

(一)房型

新奇岩社宅本次招租房型包含一房型197戶(含通用設計/無障礙10戶)、二房型73戶(含通用設計/無障礙4戶)及三房型18戶(含通用設計/無障礙1戶),共計288戶。

房型/

坪型(坪數)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合計

15坪

17坪

22坪

22坪

25坪

27坪

33坪

35坪

戶數

A棟

0

61

1

14

15

17

0

9

117

B棟

99

27

9

1

18

8

9

0

171

小計

99

88

10

15

33

25

9

9

288

總計

197

73

18

288

表一:房型配置表
(二)戶數

房型/身分別

一房(一口以上)

二房(二口以上)

三房(三口以上)

特殊身分保障戶(35%)

原住民族戶

13

1

0

低收入戶(含大同之家現住戶)

25

2

2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53

5

0

一般戶(65%)

在地區里

13

1

0

奇岩出租國宅戶

1

55

16

本市市民

61

6

0

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戶

13

1

0

青年創新回饋戶

18

2

0

合計

197

73

18

表二:新奇岩社會住宅房型及戶數表
表三:新奇岩社會住宅A棟樓層-房型-坪數配置圖
表三:新奇岩社會住宅A棟樓層-房型-坪數配置圖
表四:新奇岩社會住宅B棟樓層-房型-坪數配置圖
表四:新奇岩社會住宅B棟樓層-房型-坪數配置圖
各房型空間規劃

本社區共計288戶,房型共分為一房型(197戶)、二房型(73戶)及三房型(18戶)。

1. 一房型(1廳+1房+1衛浴)空間示意圖

一房型(1廳+1房+1衛浴)空間示意圖

2. 二房型(2廳+2房+1衛浴) 空間示意圖

二房型(2廳+2房+1衛浴) 空間示意圖

3. 三房型(2廳+3房+2衛浴) 空間示意圖

三房型(2廳+3房+2衛浴) 空間示意圖
傢俱設備

為減輕承租人負擔,本社區住宅提供傢俱設備項目如下(實際依各該戶現有設備為準):

  1. 臥室:固定式衣櫃。
  2. 廚房:廚具、流理檯、抽油煙機、瓦斯爐或電磁爐。
  3. 其他:衛浴設備、窗簾、鞋櫃、曬衣架、熱水器、燈具。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圖八:新奇岩社宅傢俱實景
每月租金(含管理費)

房型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坪數

15坪

17坪

22坪

22坪

25坪

27坪

33坪

35坪

租金(含管維費)(元/月)

11,500

13,100

16,200

16,900

19,200

20,800

25,400

26,900

表五:租金表
分級租金補貼
  1. 補貼對象及金額: 對象為社會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當年度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0年度為146萬元以下),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分級予以補貼(詳表六及表七)。申請人家庭年所得高於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則不補貼,仍以定價計收租金。
  2. 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可加計1口。
  3. 青年創新回饋戶:依本局110年6月8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48597號公告「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受理提案計畫規定辦理。

本次徵選各社宅分級補貼實付租金表請先參考「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內之各社宅租金說明。實際情況將依申請人於申請日所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依112年度標準計算實際分級租金補貼額度。

級別 分級標準
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以下
(家庭總收入144萬元以下)
第一階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19,013元以下)
第二階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19,014元至28,520元)
第三階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28,521元至47,533元)
不補貼(定價租金) 家庭年所得40%~50%分位點
(家庭年所得144萬元至163萬元)
或超過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3.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47,534元至66,546元)
新奇岩社會住宅 所得級距表
保證金

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承租戶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租金分級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退款或補繳事宜。另租約屆滿後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則須核退或補繳當期保證金差額。

簽約公證費用

由承租人負擔1/2公證費用,於簽約時繳交之。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時,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局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租期規定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以大同之家現住戶、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續租時如經本局審查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本市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辦理。

奇岩出租國宅戶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最長3年,一般身分總租期6年為限,倘6年期滿時,具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租期得延長至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