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規劃與租金
房型
房型 |
一房型 |
二房型 |
三房型 |
總計 |
|||||||
20坪 |
21坪 |
24坪 |
26坪 |
28坪 |
30坪 |
33坪 |
42坪 |
43坪 |
44坪 |
||
戶數 |
319 |
39 |
13 |
27 |
16 |
48 |
16 |
4 |
28 |
16 |
506戶 |
總 計 |
398戶(註) |
80戶 |
48戶 |
526戶 |
行善社會住宅,包含一房型(378戶)、二房型(80戶)及三房型(48戶),共計提供506戶作為社會住宅。
戶數
房型/身分別 |
一房型 |
二房型 |
三房型 |
|
特殊身份保障戶(40%) |
原住民族戶 |
18 |
4 |
2 |
低收入戶 |
36 |
8 |
5 |
|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
90 |
20 |
12 |
|
一般戶(60%) |
在地區里(含內湖區就學、就業) |
107 |
24 |
14 |
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 |
36 |
8 |
5 |
|
設籍本市市民戶 |
48 |
6 |
4 |
|
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 |
18 |
4 |
2 |
|
青年創新回饋戶 |
25 |
6 |
4 |
|
合計 |
378 |
80 |
48 |
各房型空間規劃
內部環境
為減輕承租人負擔,本社區住宅提供傢俱設備項目如下(實際依各該戶現有設備為準):
- 浴室:淋浴設備、馬桶、洗臉台、鏡子、置衣架、衛生紙架、肥皂盤等。
- 廚房:廚櫃、流理台、抽油煙機、瓦斯爐或電磁爐、上櫃等。
- 其他:衣鞋櫃、曬衣架、熱水器、燈具、緊急求助系統等。
租金
-
租金(含管理費):
- (1)、租金連同管理費統一計收,惟租賃期限(每3年)屆滿續租時,本局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各房型租金詳「表3-2 行善社宅分級租金補貼後實付租金對照表」。
-
(2)、租金繳納方式:配合本府無現金支付政策,本社區租金繳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 式辦理,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 甲、智慧支付:簽約當日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本局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未來以台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v2/),即可在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 乙、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符),連同存款帳號存摺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回;本局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
分級租金補貼:
- (1) 補貼對象及金額:對象為社會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111年度為146萬元以下),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推算實付租金,所得級距非屬附件各階者,不補貼,仍以定價計收租金。前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係指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成員數(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加計一人)。
- (2) 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可加計1口。
- (3) 有效租期內若有租金調整需求且符合以下事項得申請調整租金:
- 家庭年所得變動: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為由申請調整者,1年以1次為限。
- 家庭成員變動: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等事由,致家庭成員變動者,始得申請。
本次徵選各社宅分級補貼實付租金表請先參考「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內之各社宅租金說明。實際情況將依申請人於申請日所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依112年度標準計算實際分級租金補貼額度。
級別 | 分級標準 | |
---|---|---|
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以下
(家庭總收入144萬元以下) |
第一階 |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19,013元以下) |
第二階 |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19,014元至28,520元) |
|
第三階 |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28,521元至47,533元) |
|
不補貼(定價租金) |
家庭年所得40%~50%分位點
(家庭年所得144萬元至163萬元) 或超過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3.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47,534元至66,546元) |
保證金
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承租人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分級租金補貼款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承租戶需配合本局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
簽約公證費用
- 3年1約,承租人須負擔2分之1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 若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者,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由本局全額負擔。
-
以下情形,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且本局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 (1) 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1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
- (2)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
租期規定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續租時如經本局審查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本市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