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一、承租資格條件

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
  1. 年齡:年滿 20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日期之計算基準日。
  2. 戶籍、就學、就業限制:
    • (1)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 (2)以本市一般市民、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
    • (3)申請木柵社宅「在地區里」者,須於本市文山區連續設籍滿1年或設籍本市於文山區有就業事實者;其中,在地里須於本市文山區木柵里連續設籍滿一年。
    • (4)申請大橋頭社宅「在地區里」者,須於本市大同區連續設籍滿1年或設籍本市於大同區有就業事實者;其中,在地里須於本市大同區隆和里連續設籍滿一年。
  3. 申請身分別 戶籍、就學、就業等限制
    本市一般市民 設籍本市
    原住民族戶
    低收入戶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在地區里 「木柵社宅」:連續設籍本市文山區滿1年以上或本市市民於文山區有就業事實
    「大橋頭社宅」:連續設籍本市大同區滿1年以上或本市市民於大同區有就業事實
    本市就學、就業 未設籍本市但於本市有就學就業之事實
    表一:各身分別戶籍、就學、就業等限制簡表
  4. 人口數限制:
    • (1)一房型:人口數限 1 口以上。
    • (2)二房型:人口數限 2 口以上。
    • (3)三房型:人口數限 3 口以上。
  5. 人口數計算:
    • (1)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所申請房型之人口數規定,並以申請日為基準日,以申請人、與申請人 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合計認定之:
    • 甲、配偶。
    • 乙、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 丙、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 (2)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承租者,其人口數之計算,以本府社會局核定之家庭列冊人口範圍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3)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 1 口。
    • (4)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如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證明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入家庭人口數。
  6. ※請注意不同戶籍之配偶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但不同戶籍之配偶為家庭成員,仍須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配偶常見稱謂即父親、母親、祖父、祖母、公公、婆婆、兒子、女兒、女婿、媳婦、孫子、孫女等。

    ※請注意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除有上開丙、情形外,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

  7. 家庭年所得限制:

    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 50% 分位點以下(109年即 158 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3.5 倍(109年每月5萬9,518元)。

  8. 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面積換算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 4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9.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 876 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10. 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 (1)本人及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承租入住時,除依本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 (2)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 (3)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 (4)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及社會住宅。已申請等候者,本局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11. 本案所稱之家庭成員,係指:
    • (1)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 (2)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 20 歲或已滿 20 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需要照護之兄弟姊妹。
    • (3)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招租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 (4)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
(二)特殊身分保障戶: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原住民族戶:申請人本人應具設籍本市原住民族身分。
  2. 低收入戶:申請人本人應具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並以申請截止日前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為計算基準日。
  3.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 (1)家庭狀態:
    •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
    • 乙、育有 3 名以上未滿 20 歲子女之家庭。
    •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 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 庚、65 歲以上獨居長者。
    •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 (2)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 7 歲、 7 歲到未滿 18 歲、65 歲以上未滿 75 歲(原住民族 55 歲以上未滿 65 歲)或 75 歲以上(原住民族 65 歲以上)者。
    • 乙、身心障礙者。
    •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戊、街友。
(三)招租方式
  1. 採抽籤制:以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本市一般市民、在地區里、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抽籤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2. 採評點制: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提出申請者,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二、申請程序相關
社宅招租流程圖
圖一:本案社宅招租流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 1 個月內,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單親且育有 18 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之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包含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
  3. 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4. 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 1 個月內)。
  5. 家庭成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 1 個月內)。
  6. 切結書。
  7. 以「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身分、「在地區里」中本市市民在地就業身分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日前 1 個月之在學證明、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就職證明之文件影本。
  8. 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1)申請人之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監所核發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
    • (2)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 6 個月者,應檢附有效期間之民事保護令影本,或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家庭暴力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3)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 6 個月者,應檢附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性侵害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期限與方式:
  1. 申請期限:自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09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2. 申請方式:
    (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不受理申請),親自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 (10488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2)網路申請:申請人亦可於受理申請日截止日前至臺北市社會住宅招租網(https://www.public-rental-housing.gov.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
  3. 申請人可複選社區,惟各社區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提出申請。
  4. 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5. 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三)公開抽籤方式及日期:
  1. 本局將於109年11月18日(預定)假大龍峒社會住宅1樓會議室(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12號1樓 )辦理抽籤(若有異動將於本局網頁以最新訊息發布)。
  2. 本案受理截止後,採抽籤制之申請案統一列入抽籤名冊,參與抽籤作業。
  3. 有關區里保留戶及在地里加籤機制:
    • (1)木柵社宅為回饋在地居民,保留 36 戶供連續設籍文山區滿 1 年以上或設籍本市並在文山區有就業事實之民眾申租,並以加籤方式增加在地里民(需連續設籍在地里滿 1 年以上)中籤率;以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者,如於文山區木柵里連續設籍滿 1 年以上為 2 支籤,連續設籍文山區其他里滿 1 年或設籍本市並在文山區有就業事實則為 1 支籤。
    • (2)大橋頭社宅為回饋在地居民,保留 14 戶供連續設籍大同區滿 1 年以上之民眾申租,並以加籤方式增加在地里民(需連續設籍在地里滿 1 年以上)中籤率;以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者,如於大同區隆和里連續設籍滿 1 年以上為 2 支籤,連續設籍大同區其他里滿 1 年或設籍本市並在大同區有就業事實則為 1 支籤。
    • (3)在地區里身分中在地里加籤資格審查順位保留前順位,後順位等候資格自動註銷。
  4. 由電腦抽籤排定資格審查順序及建立等候戶遞補名冊。
(四)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之評點方式:
  1. 依申請人自行勾選項目,由本府社會局逐一審核比對身分別:
    • (1)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如有疑義,以社會局認定為準。
    • (2)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進行審查評點。
    • (3)相同戶籍之旁系親屬各自申請時,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計算評點分數,重複申請者,該家庭成員分數計入於申請序號在前者,如有疑義,由本府社會局認定。
    • (4)其他身分別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及認定資格。
  2. 評點項目皆可複選,選定申請人之順序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列,並建立遞補名冊;若評點分數審查結果為零分者,視為不符合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資格,將不納入配租排序及遞補名冊。
  3. 如申請人對本府社會局評點審查分數有疑義,得於本府社會局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查(複查時間將另行通知),並以複查分數為最終結果;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本府社會局辦理同分抽籤排序名冊(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五)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
  1. 本市一般市民、在地區里、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採先抽籤決定資格審查順序後,再由審查合格者依序配租。
  2.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本府社會局進行評定總分高低順序,再依序進行資格審查。
  3. 申請人資料不全,應於公開電腦選屋抽籤作業完成後 3 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之。資格不符者,將另函通知。
  4. ※請注意本案社宅為先抽籤後審查 ,抽籤完成後,仍有可能因資格不符喪失承租本案社宅權利。
(六)選屋配屋作業
  1. 申請人複選社宅社區抽籤結果有重複中籤為正取戶者,於抽籤作業完成日後 5 日內,限擇一處社區參與選屋並應填具選屋意願回函,確認選屋社區,其餘社宅取消選屋資格。
  2. 各社區特殊身分保障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族戶、本市一般市民、在地區里及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經公開抽籤決定資格審查順位,建立配租名冊及遞補名冊,合格者另函通知辦理選屋作業;另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本府社會局評定總分高低排序(評點總分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申請人順序),並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將另函通知辦理選屋作業。
  3. 各社區分別辦理選屋,依序為「1.木柵社宅、2.大橋頭社宅、3.金龍社宅」,一處社區、各身分別及各房型選屋完成後,再依此順序類推其他社區。現場選屋作業依各房型及身分類別進行交叉選屋,一房型選屋時,各身分類別第1順位依「1.低收入戶、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3.原住民族戶、4.在地區里、5.本市一般市民、6.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戶」順序,選屋完成後,再依此順序進行各身分類別第 2 順位選屋,依此類推至各順位;亦即申請人選屋順序由低收入戶第 1 順位選屋後,再由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第 1 順位選屋,以此類推,所有身分別第 1 順位選屋完畢後,再繼續辦理第2順位選屋,以此類推。二房型及三房型選屋規則比照一房型辦理,惟上述身分類別員額應以各身分類別戶數上限為止。
  4. 申請人須依本局通知期日及時間,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場參與現場選屋作業。
  5. 前項選屋,申請人未於選屋期日及時間到場選屋者,視為放棄。但申請人以書面聲明到場中籤人全部選屋完成後,統一由本局選取門牌號碼者,不在此限。
  6. 前項選屋人依本局所訂期日到場辦理選屋時,因逾越報到時間致選屋作業程序已開始者,對已完成選屋作業者,不得主張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並需俟已進入待選區之預備選屋者完成選屋後,始得依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辦理選屋;未逾越報到時間而中途離場致過號(超過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者亦同。
(七)繳款簽約公證
  1. 本局將另行通知簽約時間、地點。
  2. 申請人應於本局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取消其承租權。
  3. 申請人接獲本局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局所定期日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本局同意,暫緩簽約並保留該屋承租權,但以 1 個月為限,期限屆滿申請人仍無法簽約者,喪失本案住宅承租權。
  4. 已申請暫緩簽約期滿後又未完成簽約者,於 3 年內不得申請本局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5.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如已申請並列入本市出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戶,承租人一經簽約即視同放棄該等出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權益,本局將逕行註銷其等候順位。
  6. 保證人:
    • (1)承租人應自行尋覓連帶保證人,並於指定期日會同連帶保證人到場辦簽約公證作業。
    • (2)與本府尚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亦不得擔任連帶保證人,且同一人擔任保證人不得逾 5 件。
(八)候補名單及期限
  1. 本次公告,開放出租戶數計 141 戶(木柵社宅:86戶,大橋頭社宅:47戶,金龍社宅:8戶),如未獲配屋之申請戶則列入候補戶名冊,未來如有可配租之空戶,屆時將依本次之候補等候承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 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須依遞補承租當年度標準重新審查資格,且須依本局遞補通知公文依限回覆承租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承租意願,本局將註銷等候資格。
  3. 本候補等候承租名冊,有效期限為3年(特殊身分保障戶為6年),以第一批申請人簽約公證之起租日為起算點,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住戶退租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4. 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社會住宅則喪失候租資格。
  5.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之候補戶遞補時由都發局審查,其評點分數不得為零分。
  6. 各身分類別申請人之候補名冊用罄而有剩餘戶數,依下列原則辦理:
  7. 木柵及大橋頭社宅 金龍社宅
    • (1)低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 甲、本市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 乙、供原住民族戶承租人中具低收入戶資格者申請換屋。
    • (1)低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 甲、本市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 乙、供原住民族戶承租人中具低收入戶資格者申請換屋。
    (2)原住民族:採隨到隨辦供設籍本市原住民申租。
    (2)原住民族:採隨到隨辦供設籍本市原住民申租。
    • (3)本市一般市民、在地區里、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 甲、本市一般市民。
    • 乙、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 丙、在地區里。
    • (3)本市一般市民、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 甲、本市一般市民。
    • 乙、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表二:原身分別候補名冊用盡後之遞補優先順序表
  8. 候補戶於等候期間,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致通訊地址有所變更,請以書面告知本局。倘若候補戶於等候期間通訊地址有所變更,未以書面告知本局致公文無法投遞成功者,且本局於不同時段(上午8時至中午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撥打 2 次電話皆無法聯繫者,等候資格自動註銷。惟無法聯繫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候補戶,不再此限。
(九)換屋
  1.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其他房屋:
    • (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醫院證明者。
    • (2)等候或承租滿一年以上因家庭因素致戶籍內人口數增加或減少時,可申請換租符合人口數之房型;因死亡致人口數減少,繼承人申請換屋不受前揭承租滿一年限制。
  2. 換屋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惟應同社區無適合之房屋,始得換租其他社區之社會住宅。
(十)死亡換約續租

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期屆滿:

  1. 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 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為原申請時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需要照顧之兄弟姐妹。
(十一)其他
  1. 申請書取得方式:
  2. 管理扣分制度: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3. 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4. 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5. 諮詢專線: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02)2777-2186 轉 0 再轉 2。
  6. 低收入戶資格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事宜諮詢專線:
    • (1)低收入戶資格:請洽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2)2720-8889 轉1609、2324。
    •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評點分數:請洽本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 (02)2720-8889 轉6975、6976。
  7. 本案木柵社宅地下室設置汽車停車位 395 部、機車停車位 463 部,金龍社宅地下室設置汽車停車位 7 部,汽車停車申請及收費方式將另行公告受理。
申請承租文件下載
◎ 如不想線上申請,可點選按鈕下載申請書郵寄或親送本局。
申請書下載
  • *下載檔案內含
    • 信封套
    • 附件 1.1 三合一社宅申請書(一般戶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戶)
    • 附件 1.2 三合一社宅申請書(其他特殊情形身份戶)
    • 附件 2 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