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一、承租資格條件

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已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
  1. 年齡: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 各社宅申請身分類別戶籍、就學就業限制及應具備狀態:
    • (1)設籍本市市民: 申請人須設籍本市。
    • (2)在地區里戶: 廣慈D、E社宅以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者須於本市信義區連續設籍滿1年或於信義區有就學、就業事實者;行善社宅以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者須於本市內湖區連續設籍滿1年或於內湖區有就學、就業事實者。
    • (3)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戶:申請行善社會住宅,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應實際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事實。
    • (4)本市就學就業戶:申請人未設籍本市而於本市(含各行政區)有就學、就業事實。
    • (5)低收入戶:申請人須設籍本市且具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並以申請截止日前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為計算基準日。
    • (6)原住民族戶: 申請人須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
    • (7)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須設籍本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於申請時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者:
      • I.家庭狀態
        •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
        • 乙、育有3名以上未滿20歲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或其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滿7歲家庭成員者)。
        •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 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 庚、65歲以上獨居長者。
        •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 壬、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II.個別狀態
        •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滿7歲家庭成員者)。
        • 乙、身心障礙者。
        •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戊、街友。
        • 己、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
  3. 未積欠本府債務:與本府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
  4. 禁止重複申請:
    • (1)本招租案可複選社區。
    • (2)同時具有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族戶身分之申請人得複選兩種身分別外,申請人應擇一承租身分類別提出申請,申請身分類別重複者,概以本市市民認定。
    • (3)各社區限擇一種房型提出申請,申請多種房型者,概以人口數限制較低者認定(如:申請同一社宅之一房型及二房型者,以一房型認定)。
    • (4)家庭成員以申請一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 (5)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5. 人口數限制:
    • (1)套房/一房:1口以上。
    • (2)二房:2口以上。
    • (3)三房:3口以上。
  6. 申請房型「人口數」計算:
    • (1)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所申請房型之人口數規定,並以申請日為基準日,以申請人、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合計認定之:
      • 甲、配偶。
      • 乙、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 丙、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 (2)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承租者,其人口數之計算,以本府社會局核定之家庭列冊人口範圍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3)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 (4)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如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證明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 ※請注意不同戶籍之配偶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但不同戶籍之配偶為家庭成員,仍須依規定檢附相關戶籍、財稅等資料供本局審核。
    • ※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配偶常見稱謂即父親、母親、祖父、祖母、公公、婆婆、兒子、女兒、女婿、媳婦、孫子、孫女等。
    • ※請注意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除有上開丙、情形外,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
  7. 本案所稱之「家庭成員」,係指:
    • (1)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 (2)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需要照護之兄弟姊妹。
    • (3)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招租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 (4)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
    • (5)舉例:申請人A君與母親B君設於同戶籍,申請人的父母離婚後,母親又與C君結婚,而C君與申請人A君不同戶籍,依上開定義,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A君、戶籍內之直系血親B君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C君,故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本人、母親B君及母親配偶C君的全戶戶籍謄本及財稅等資料。
  8. 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111年即167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1年每月6萬5,387元)。
  9. 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10.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11. 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 (1)本人及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租證明書);承租入住時,除依本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 (2)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 (3)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 (4)申請人本人擇一住宅簽約入住後,視為放棄其及其家庭成員之其餘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遞補)權益,本局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二)特殊身分保障戶:除前揭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原住民族戶:申請人本人應具設籍本市原住民族身分。
  2. 低收入戶:申請人本人應具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並以申請截止日前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為計算基準日。
  3.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於申請時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 (1)家庭狀態:
      •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
      • 乙、育有3名以上未滿20歲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或其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滿7歲家庭成員者)。
      •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 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 庚、65歲以上獨居長者。
      •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 壬、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2)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滿7歲家庭成員者)。
      • 乙、身心障礙者。
      •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戊、街友。
      • 己、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
(三)招租方式
  1. 採抽籤制:以延吉平宅現住戶(限廣慈D、E)、低收入戶、原住民族戶、設籍本市市民戶、在地區里戶、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本市就學就業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抽籤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2. 採評點制: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提出申請者,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3. 青年創新回饋戶:

    依另案公告之「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受理提案計畫規定辦理。

二、申請程序相關事項
社會住宅招租流程圖
圖:社會住宅招租流程圖
(一)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單親且育有18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之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
  3. 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4. 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 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6. 切結書。
  7. 以「在地區里」於信義區或內湖區就學就業、「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或「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身分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在學證明、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能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可證明在職之文件影本。
  8. 申請時勾選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應檢附本人或家庭人口數範圍內成員(家庭人口定義詳本案公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9. 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1)申請人之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監所核發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
    • (2)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有效期間之民事保護令影本,或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家庭暴力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3)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性侵害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 (5)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子女監護權歸屬;申請人之家庭成員若為懷孕者,請檢附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及最近2個月內產檢證明影本。
    • (6)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戶籍謄本、本府函發之結束安置公文。
(二)申請期限與方式:
  1. 申請期限:自民國111年3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起至111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2. 申請方式:
    • (1) 網路申請:申請人先至台北通官方網站註冊帳號並經實名認證成為金質會員,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台北通帳號登入 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 ,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如有撤案需求可於申請期間線上提出撤案(次數上限為3次,超過上限則須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撤案申請)。台北通諮詢專線:資訊局客服199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8585。
    • (2) 郵寄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 (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 (3) 申請各社區以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為原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已申請本市青年創新回饋戶者,可另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惟獲配選屋(含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將自動註銷其另擇申請案件之資格,並不列入抽籤名冊。
      2. 同時具有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族戶雙重身分類別者(低收原住民):可複選承租身分,惟經擇一身分類別簽約後,另一身分類別之承租權(含等候權)將逕為註銷。
  3. 家庭成員以申請一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4. 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三)公開抽籤方式及日期:
  1. 預定於111年5月13日(星期五)假廣慈E社會住宅多功能活動室(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08號)辦理抽籤網路直播作業,直播影片將發布於本局網站(若有異動將於本局網站以最新訊息發布)。
  2. 本案受理截止後,採抽籤制之申請案統一列入抽籤名冊,參與抽籤作業。
  3. 由電腦抽籤排定資格審查順序及建立等候戶遞補名冊,如未獲本局通知者將列入遞補名冊,本局俟有空戶後將依此順序通知遞補事宜。
(四)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之評點方式:
  1. 依申請人自行勾選項目,由本府社會局逐一審核比對身分別:
    • (1)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如有疑義,以本府社會局認定為準。
    • (2)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進行審查評點。
    • (3)配偶、相同戶籍之旁系親屬及直系親屬各自申請時,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計算評點分數,重複計入時,以申請序號或申請時間在前者計分,如無法認定前後順序,則由該家庭成員協議納入計分者,並提交切結書送本府社會局。
  2. 評點項目皆可複選,選定申請人之順序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列,並建立遞補名冊;若評點分數審查結果為零分者,視為不符合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資格,將不納入配租排序及遞補名冊。
  3. 如申請人對本府社會局評點審查分數有疑義,得於本府社會局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查(複查時間將另行通知),並以複查分數為最終結果;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本府社會局辦理同分電腦排序名冊(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五)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
  1. 設籍本市市民、在地區里戶、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戶、本市就學就業戶、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族戶,採先抽籤決定資格審查順序後,再由審查合格者依序配租。
  2.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將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定總分高低順序,再依序進行資格審查。
  3. 申請人資料不全,應於公開電腦選屋抽籤作業完成後3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之。資格不符者,將另函通知。
  4. ※請注意本案社宅為先抽籤後審查,抽籤完成後,仍有可能因資格不符喪失承租本案社宅權利。
(六)選屋配屋作業
  1. 以通訊地為送達地:本案相關函文概以掛號寄送至申請人申請時提供之通訊地,請務必留意上開地址,若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局,否則信件合法送達後,申請人應自行收領信件,不得事後主張權益受損。
  2. 設籍本市市民、在地區里戶、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戶、本市就學就業戶、低收入戶、原住民族戶,經公開抽籤決定資格審查順位,建立配租名冊及遞補名冊,合格者另函通知辦理選屋作業;另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本府社會局評定總分高低排序(評點總分相同時,以公開電腦排序決定申請人順序)並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另函通知辦理選屋作業。
  3. 勾選無障礙房型需求,並經本局確認具相關證明之正取戶,選屋方式說明如下:
    • (1) 得優先選擇無障礙房型,或依其原選屋順位選擇一般房型承租。依原選屋順位選擇一般房型承租者,入住後雖可加裝輔具,但不得破壞或變更室內相關設施(備)。
    • (2) 具無障礙房型需求之正取戶,按抽籤順位在前者優先選屋,抽籤同順位者則依各身分別順位「1.青創戶、2.延吉平宅現住戶、3.低收入戶、4.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5.原住民族戶、6.在地區里戶、7.設籍本市市民戶、8.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戶9.本市就學就業戶」排序,當各社宅無障礙房型已配租完畢,未選屋者則回歸原身分別及抽籤順位參與一般房型選屋作業。
    • (3) 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選屋完畢後,所餘無障礙房型併入可選空屋,開放全體承租人選擇
    • (4) 未於申請時勾選具無障礙房型需求,或未檢附有效證明者,不得於事後主張無障礙房型之優先選屋權。
  4. 現場選屋作業:各社宅分別辦理選屋作業,由無障礙需求戶先行選屋完畢再由青年創新回饋戶選屋後,最後依各房型及身分類別進行交叉選屋,一房型配屋時,各身分別抽籤順位1號者依「1.延吉平宅現住戶(限廣慈DE基地)、2.低收入戶、3.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4.原住民族戶、5.在地區里、6.設籍本市市民戶、7.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戶8.本市就學就業戶」順序,依所選填志願配予門牌號碼後,再依此順序配予各身分別抽籤順位2號者門牌號碼,依此類推至各順位;若其中有經審查不合格者或放棄選屋者,應輪由同一抽籤順位下一身分者選屋;亦即申請人選屋順序由低收入戶抽籤順位1號配屋後、再由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抽籤順位1號配屋,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抽籤順位1號放棄,則由原住民族戶抽籤順位1號配屋,以此類推,所有身分別第1順位選屋完畢後,再繼續辦理第2順位選屋,以此類推。二房型及三房型選屋規則比照一房型辦理,惟上述身分類別員額應以各身分類別戶數上限止。)
  5. 申請人須依本局通知期日及時間,到場參與現場選屋作業。申請人如不克親自辦理,得委託他人代辦,受託人應攜帶委託人之委託書(加蓋印鑑章)、委託人之印鑑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及受託雙方之身分證及印章(委託人印鑑章) 。
  6. 前項選屋,申請人未於選屋期日及時間到場選屋者,視為放棄。但申請人於選屋期日前另以書面聲明於到場中籤人全部選屋完成後,統一由本局選取門牌號碼者,不在此限。(如:公告選屋日為7月20日,至遲應於7月19日提出)。
  7. 前項選屋人依本局所訂期日到場辦理選屋時,因逾越報到時間致選屋作業程序已開始者,對已完成選屋作業者,不得主張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並需俟已進入待選區之預備選屋者完成選屋後,始得依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辦理選屋;未逾越報到時間而中途離場致過號(超過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者亦同。
社會住宅選屋規則示意圖
社會住宅選屋規則示意圖
(七)繳款簽約公證
  1. 以通訊地為送達地:本案相關函文概以掛號寄送至申請人申請時提供之通訊地,請務必留意上開地址,若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局,否則信件合法送達後,申請人應自行收領信件,不得事後主張權益受損。
  2. 申請人應於本局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取消其承租權。
  3. 申請人接獲本局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局所定期日簽約公證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至次月簽約(詳細簽約時間本局將另以函文通知),但以1次為限。如仍未如期辦竣,本局將註銷申請人本案住宅承租權,且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4. 已申請暫緩簽約期滿後又未完成簽約者,於3年內不得申請本局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5.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如以申請並列入本市出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戶,承租人一經簽約即視同放棄該等出租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權益,本局將逕行註銷其等候順位。
(八)候補名單及期限
  1. 本次公告,如未獲配屋之申請戶則列入候補等候承租名冊,未來如有可配租之空戶,屆時將依本次之候補等候承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 本案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戶候補名冊有效期限為3年,並以第一批申請人之起租日起算,期滿自動失效。如遞補名單用罄且有空餘戶,所騰出之空戶由本市市民依序遞補承租或另案辦理招租。
  3. 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限以原申請身分遞補(如:原以一般身分戶申請承租,於本局通知遞補時具低收入戶身分者,仍為一般身分遞補戶),並須重新檢附通知遞補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家庭成員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申請應備文件;本局則以遞補當年度最新資格標準審查其重新檢附之文件。
  4. 本候補等候承租名冊,有效期限為3年(特殊身分保障戶為6年) ,以第一批申請人簽約公證之起租日為起算點,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住戶退租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5. 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社會住宅則喪失候租資格。
  6. 各身分類別申請人之等候承租名冊用罄而有剩餘戶數,依下列原則辦理:
    • (1)低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 甲、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 乙、供原住民族戶承租人中具低收入戶資格者申請換屋。
      • 丙、供一般戶承租人中具低收入戶資格者遞補。
    • (2)原住民族戶:採隨到隨辦供設籍本市原住民申租。
    • (3)青年創新回饋戶、設籍本市市民、在地區里戶、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本市就學就業戶,依下列優先順序遞補:
      • 甲、設籍本市市民。
      • 乙、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戶。
      • 丙、本市就學就業戶。
      • 丁、在地區里戶。
    • (4)延吉平宅現住戶,由低收入戶依序遞補。
  7. 候補戶於等候期間,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致通訊地址有所變更,請以書面告知本局。倘若候補戶於等候期間通訊地址有所變更,未以書面告知本局致公文無法投遞成功者,且本局於不同時段(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00)撥打2次電話皆無法聯繫者,等候資格自動註銷。惟無法聯繫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候補戶,不再此限。
(九)換屋
  1.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其他房屋:
    • (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醫院證明者。
    • (2)等候或承租滿一年以上因家庭因素致戶籍內人口數增加或減少時,可申請換租符合人口數之房型;因死亡致人口數減少,繼承人申請換屋不受前揭承租滿一年限制。
    • (3)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得檢附本人或家庭人口數範圍內成員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申請換屋。
  2. 換屋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惟應同社區無適合之房屋,始得換租其他社區之社會住宅。
  3. 因換屋所生之公證費,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十)死亡換約續租:

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期屆滿:

  1. 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 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為原申請時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需要照顧之兄弟姐妹。
(十一)其他
  1. 申請書取得方式:
  2. 管理扣分制度: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3. 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收回住宅。
  4. 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5. 本局得配合政府疫情政策調整手冊內容中所訂之時間或相關事宜,如有異動本局將另行公告或以公文通知承租人(採滾動式修正)。
  6. 諮詢專線:
    • (1)台北通諮詢專線:資訊局客服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85。
    • (2)設籍本市市民、在地區里戶、本市就學就業戶、原住民族戶及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戶: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02)27772186 轉0 再轉2。
    • (3)低收入戶資格及其他特殊身分戶評點分數事宜諮詢專線:
      • 甲、低收入戶資格:請洽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2)27208889轉1609、2324。
      • 乙、其他特殊情形身分評點分數:請洽本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02)27208889轉6975、6976。
    • (4)延吉平宅現住戶諮詢專線: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2)27208889轉1609、2324,或延吉平宅社工員辦公室(02)27047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