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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幸福住宅 建築外觀

空間規劃與租金圖示 空間規劃與租金

房型
房型 一房型 二房型 總計
坪數 15坪、16坪、17坪(含無障礙戶) 28坪、29坪(含無障礙戶)
合計 25戶 10戶 35戶
表8 力行幸福住宅房型配置表
招租戶數

力行幸福住宅總戶數為35戶,配合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規劃幸福住宅戶,故本次公告招租戶數為35戶。

力行幸福住宅
申請類別 一房型 二房型 總戶數
幸福住宅戶 25 10 35
總戶數 25 10 35
表9 力行幸福住宅身分別房型戶數表
臺北市力行幸福住宅
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19號
樓層/門牌 本號 之1 之2 之3 之5 之6 戶數
8F 16 16 29 17 4
7F 16 16 29 17 4
6F 16 16 29 17 4
5F 16 16 28 16 16 5
4F 15 16 28 28 *17 15 6
3F 15 16 *28 28 *17 15 6
2F 15 16 28 28 15 15 6
1F 公共空間
單位:坪 一房型 二房型 「*」記號為無障礙設計戶 35
表10 力行幸福住宅身分別房型戶數表
各房型空間規劃

1. 一房型空間示意圖(實際依未來交屋現場配置為主)

圖13 力行幸福住宅一房型配置表
圖13 力行幸福住宅一房型配置表

2. 二房型空間示意圖(實際依未來交屋現場配置為主)

圖14 力行幸福住宅二房型配置表
圖14 力行幸福住宅二房型配置表
傢俱設備

本社區住宅提供傢俱設備項目如下(實際依各該戶現有設備為準):

  1. 臥室:衣櫃。
  2. 浴室:淋浴設備、馬桶、洗臉臺、鏡子、毛巾桿等。
  3. 廚房:廚具、流理臺、抽油煙機、瓦斯爐(二房型)、電陶爐(一房型)。
  4. 其他:冷氣、曬衣架、熱水器、燈具、置物(鞋)櫃、緊急求助系統、門口對講機等。
圖15 力行幸福住宅傢俱實景
圖15 力行幸福住宅傢俱實景
每月租金(含管理費)
房型 租金坪數 管理費坪數 租金(含管理費)(元/月)
一房型 15 18 19,442
16 19 20,661
17 20 21,980
二房型 28 33 36,227
29 34 37,446
表11 力行幸福住宅租金表
分級租金補貼
力行幸福住宅 租金坪數
(註1)
管理費坪數
(註2)
管理費用 分級租金(實付租金含管理費)
不補貼
(定價租金)
第三階 第二階 第一階
一房型 15坪 18坪 2,142 19,442 16,442 13,744 9,789
16坪 19坪 2,261 20,661 17,661 14,637 10,418
17坪 20坪 2,380 21,980 18,980 15,529 11,046
二房型 28坪 33坪 3,927 36,227 31,227 25,585 18,201
29坪 34坪 4,046 37,446 32,446 26,478 18,830
  • 備註:
    1. 租金坪數為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及小公面積總計。
    2. 管理費坪數為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小公面積及大公面積總計。
    3. 管理費為119元/坪,並依管理費坪數計收。
表12 力行幸福住宅分級租金補貼後實付租金對照表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續租時承租人育有二名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為申請續租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上,其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且申請續租時同意續租期間以原租金之1.1倍租金計收者。
房型 一房型 二房型
租金坪數 15坪 16坪 17坪 28坪 29坪
管理費坪數 18坪 19坪 22坪 33坪 34坪
1.1倍租金 21,172 22,501 23,940 39,457 40,786
表13 力行幸福住宅續租時所得超過之1.1倍租金對照表
保證金

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承租人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分級租金補貼額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承租人需配合本中心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

簽約公證費用
  1. 原則3年1約,承租人須負擔2分之1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2. 若因可歸責於本中心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者,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由本中心全額負擔。
  3. 以下情形,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且本中心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 (1) 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1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
    • (2)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

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時,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中心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租期規定
  1.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以3年為原則,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且設籍於社會住宅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家庭成員就讀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或依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教育局之專案入學政策就讀本市轄內其他公立國民小學,修業期未滿且經本中心同意者,得續租至小學畢業,總租期不得超過12年。
  2. 以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者,續租時如仍具申請時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如續租時已不具上述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處理。
  3. 租賃期限屆期未申請續租或續租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