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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豐社會住宅1區 建築外觀

空間規劃與租金圖示 空間規劃與租金

房型規劃

景豐社會住宅1區規劃總戶數為90戶(含通用設計/無障礙戶),房型計有套/一房型72戶(含通用設計/無障礙2戶)、二房型12戶(含通用設計/無障礙1戶)及三房型6戶(含通用設計/無障礙2戶)。

房型 套/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總計
坪數 17坪、18坪、20坪(無障礙戶) 27坪、28坪(無障礙戶) 36坪(無障礙戶)、40坪、41坪(含無障礙戶)
合計 72戶 12戶 6戶 90戶
表1 景豐社會住宅1區房型配置表
招租戶數

景豐社會住宅1區總戶數為90戶,配合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提供青銀換居計畫及提供周邊都更中繼安置,故本次公告招租戶數為84戶。

景豐社會住宅1區
申請類別/房型 套/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總戶數
原住民族戶 1 2 1 4
低收入戶 7 1 1 9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19 3 1 23
在地區里戶 12 1 1 14
婚育戶 15 2 1 18
設籍本市市民戶 10 1 1 12
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戶 3 1 - 4
青銀換居 2 - - 2
周邊都更中繼安置戶 3 1 - 4
總戶數 72 12 6 90
表2 景豐社會住宅1區身分別房型戶數表
社區名稱 景豐1區社會住宅
地址 臺北市文山區景豐街100號~118號(雙數號)
樓層/門牌 100號(B01) 102號(A01) 106號(A02) 108號(A03) 110號(A04) 112號(A05) 116號(A06) 118號(A07、C01) 戶數
14F 2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X 6
13F 27坪 18坪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6
12F 27坪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17坪 X 7
11F 27坪 18坪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17坪 7
10F 27坪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X 8
9F 2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8
8F 27坪 18坪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17坪 40坪 8
7F 27坪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40坪 8
6F 27坪 18坪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17坪 41坪 8
5F 2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41坪 8
4F X 17坪 18坪 17坪 17坪 17坪 17坪 *41坪 8
3F *28坪 *X X 17坪 17坪 17坪 *20坪 *36坪 8
戶數小計 90
*記號為無障礙設計戶 套/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政策控留
表3 景豐社會住宅1區樓層配置圖
戶數及各房型配置

1、一房型空間示意圖(實際依未來交屋現場配置為主)

圖6 景豐社會住宅1區一房型配置表
圖6_景豐社會住宅1區一房型配置表

2、二房型空間示意圖(實際依未來交屋現場配置為主)

圖7 景豐社會住宅1區二房型配置表
圖7_景豐社會住宅1區二房型配置表

3、三房型空間示意圖(實際依未來交屋現場配置為主)

圖8 景豐社會住宅1區三房型配置表
圖8_景豐社會住宅1區三房型配置表
傢俱設備

本社區住宅提供傢俱設備項目如下(實際依各該戶現有設備為準):

  1. 臥室:衣櫃。
  2. 浴室:淋浴設備、馬桶、洗臉臺、鏡子、毛巾桿等。
  3. 廚房:廚具、流理臺、抽油煙機、瓦斯爐(三房型)、電陶爐。
  4. 其他:冷氣、曬衣架、熱水器、燈具、置物(鞋)櫃、緊急求助系統、門口對講機等。
圖9 景豐社會住宅1區傢俱實景
圖9 景豐社會住宅1區傢俱實景
每月租金(含管理費)

租金連同管理費統一計收,惟租賃期限(每3年)屆滿續租時,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

租金繳納方式:配合北市府無現金支付政策,本社區租金繳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式辦理,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1. 智慧支付:簽約當日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未來以台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 https://pay.taipei/v2/), 即可在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2. 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符),連同存款帳戶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回;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房型 租金坪數 管理費坪數

租金(含管理費)

(元/月)

套/一房型
(含無障礙戶)
17坪 20坪 19,740
18坪 21坪 20,967
20坪 24坪 23,348
二房型
(含無障礙戶)
27坪 32坪 31,464
28坪 33坪 32,591
三房型
(含無障礙戶)
36坪 43坪 37,061
40坪 46坪 38,042
41坪 48坪 39,296
表4 景豐社會住宅1區租金表(房型含無障礙戶)
分級租金補貼
  • 1. 補貼對象及金額:社會住宅承租人及家庭成員設籍於本市,且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倍者(115年度為平均每人每月未達51,860元),並依承租人本人是否具有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及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決定實付租金,級距非屬下表各階者,仍以定價計收租金。前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係指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成員數。
  • 2. 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前開家庭成員,指下列人員:
    • (1) 申請人及其配偶。
    • (2) 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 (3)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同一戶號之戶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 (4) 第1項至第3項人員孕有之胎兒。
  • 3. 有效租期內若有租金調整需求且符合以下事項得申請調整租金:
    • (1) 取得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2) 家庭年所得變動: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為由申請調整者,1年以1次為限。
    • (3) 家庭成員變動: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等事由,致家庭成員變動者,始得申請。
    • (4) 戶籍遷入本市: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原非設籍本市者,遷入後始得申請。
級別 分級標準(115年)
家庭年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倍者
(平均每人每月未達51,860元)
第一階 本人具有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第二階 未達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31,116元)
第三階 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1.5倍以上、未達2.5倍。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31,116元以上、未達51,860元)
不補貼
(定價租金)
最低生活費收入標準2.5倍以上、3.5倍以下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51,860元以上、72,604元以下)
表5 所得級距表
景豐社會住宅1區租金表
房型 租金坪數
(註1)
管理費坪數
(註2)
管理費用
(單位:元)
分級租金(實付租金含管理費)(單位:元)
不補貼
(定價租金)
第三階 第二階 第一階
套/一房型 17坪 20坪 2,540 19,740 16,740 14,688 8,614
18坪 21坪 2,667 20,967 17,967 15,529 9,098
20坪 24坪 3,048 23,348 20,348 17,340 10,194
二房型 27坪 32坪 4,064 31,464 26,464 23,358 13,711
28坪 33坪 4,191 32,591 27,591 24,199 14,195
三房型 36坪 43坪 5,461 37,061 37,061 31,186 18,323
40坪 46坪 5,842 38,042 38,042 32,742 20,134
41坪 48坪 6,096 39,296 39,296 33,996 20,745
  • 備註:
  • 註1:租金坪數為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及小公面積總計。
  • 註2:管理費坪數為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小公面積及大公面積總計。
  • 註3:管理費為127元/坪,並依管理費坪數計收。
表6 景豐社會住宅1區分級租金補貼後實付租金對照表(租金已含管理費)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續租時承租人育有二名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為申請續租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上,其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且申請續租時同意續租期間以原租金之 1.1 倍租金計收者。
房型 套/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租金坪數 17坪 18坪 20坪 27坪 28坪 36坪 40坪 41坪
管理費坪數 20坪 21坪 24坪 32坪 33坪 43坪 46坪 48坪
1.1倍租金 21,460 22,797 25,378 34,204 35,431 40,221 41,262 42,616
    註:租金單位為元。
表7 景豐社會住宅1區續租時所得超過之1.1倍租金對照表
保證金
  • 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承租人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分級租金補貼額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承租人需配合本中心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
簽約公證費用
  • 1. 原則3年1約,承租人須負擔2分之1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 2. 若因可歸責於本中心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者,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由本中心全額負擔。
  • 3. 以下情形,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且本中心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 (1) 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1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
    • (2)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

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時,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中心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租期規定
  • 1.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以3年為原則,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且設籍於社會住宅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家庭成員就讀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或依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教育局之專案入學政策就讀本市轄內其他公立國民小學,修業期未滿且經本中心同意者,得續租至小學畢業,總租期不得超過12年。
  • 2. 以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者,續租時如仍具申請時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如續租時已不具上述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處理。
  • 3. 租賃期限屆期未申請續租或續租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