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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月
更正本中心113年10月16日臺北住都契管字第1130005820號公告辦理113年度本市行天宮站、萬隆站、瑞光、景文、敦煌、大龍峒、青年社宅1區、洲美、金龍等九處社會住宅隨到隨辦招租申請案相關事項。
由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發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臺北住都契管字第1130005976號
 

公告事項:

一、公告事項四、(一)基本資格條件:2、各申請身分類別戶籍及限制:(8)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一)原登載:「申請人須設籍本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於申請時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甲、家庭狀態:(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乙)育有2名以上未滿18歲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申請人)。(己)獨居身障者(限申請人)。(庚)65歲以上獨居長者。(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壬)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未滿18歲)。乙、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者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未滿7歲家庭成員者)。(乙)身心障礙者。(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戊)街友。(己)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係屬誤植。

(二)應更正為:「須設籍本市,申請人於申請時符合住宅法第4條特定家庭或個別狀態者。」

二、公告事項五、(一)應備文件:12、

(一)原登載「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1)申請人之配偶處1年以上徒刑且在執行中:監所核發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2)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有效期間之民事保護令影本,或當年度或前1年度之家庭暴力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3)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當年度或前1年度之性侵害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5)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子女監護權歸屬;申請人之家庭成員若為懷孕者,請檢附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及最近2個月內產檢證明影本。(6)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函發之結束安置公文。」,係屬誤植。

(二)應更正為:「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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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住都契管字第1130005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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