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臺北住都契管字第1130003089號
附件:附件1_申請書、附件2_切結書、附件3_社宅分級租金補貼表、附件4_社宅應備文件、附件5_社會住宅申請注意事項、附件6_撤案申請書、附件7_申請書封套、附件8_免附家庭成員財稅資料
主旨:辦理113年度本市興隆D2區社會住宅本市市民身分一房型及二房型隨到隨辦公告出租。
依據:
一、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113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11時59分止,前述時間依郵務系統交寄郵件之處理時間(郵戳)為主。
二、申請方式:
(一)採「先到先辦、隨到隨辦」掛號郵寄方式受理,不開放臨櫃收件。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時間截止前掛號郵寄至本中心資產經營部辦公室(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91巷10號2樓),未以掛號方式(如快遞、限時、平信等)申請或於受理日前寄送者,概以不合格論;逾期案件則不予受理。
(二)應備文件備齊,並經審查合格者,始列入候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三)所謂「依序」,以掛號寄送時間(郵務系統交寄郵件之處理時間為主,若未能查詢交寄處理時間則以郵戳時間)及檢附資料完整者優先;如有掛號時間相同,且檢附資料均完整者,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如家庭年所得額相同者,則以家庭成員高齡者(65歲以上)之年齡比較,較高者優先。若以上述方式無法區分先後序,本中心將另行擇日辦理抽籤。
三、租賃標的、租賃期限及費用:
(一)租賃標的: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138巷33號及興隆路4段105巷45、47號。
(二)招租戶數:
1、本市市民套房/一房型4戶。
2、本市市民二房型4戶。
(三)租賃期限:
1、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期租期以3年為原則,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且設籍於社會住宅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家庭成員就讀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經中心同意者,得續租至小學畢業,總租期不得超過12年。
2、租賃期限屆期未申請續租或續租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
3、另為配合社區租期一致,部分租期可能不足3年(不影響總租期),屆滿後再併同社區現住戶辦理換約續租。興隆D2區社會住宅因社區租期將113年12月31日屆滿,故本案遞補戶,首次簽約租賃期限將至113年12月31日止,併同社區現住戶辦理續租事宜。
(四)房型、坪數、租金(含管理費)計收方式:
1、每月租金:
(1)套房/一房型:12坪為7,200元、16坪9,600元。
(2)二房型:21坪為1萬2,600元、24坪為1萬4,500元、30坪為1萬8,000元。
2、上開租金為現行租金,惟興隆D2區社會住宅因社區租期將屆滿,本中心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故本案遞補戶依現行租金簽約,首次簽約租賃期限將至113年12月31日止,待租期屆滿後再併同社區現住戶辦理續租,其續約租金將另於簽約時通知。
3、租金內含管理費,惟租賃期限(每3年)屆滿續租時,本中心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本案各房型租金詳「附件3_社宅分級租金補貼表」。
4、租金繳納方式:配合臺北市政府無現金支付政策,各社區租金繳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式辦理,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1)智慧支付:簽約當日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本中心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未來以台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即可在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2)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符),連同存款帳號存摺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回;本中心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5、分級租金補貼對象及金額:
(1)對象為社會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113年標準為141萬元),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推算實付租金。申請人家庭年所得大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則不補貼,仍以定價計收租金。
(2)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申請人家庭成員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按胎兒數加計人口數。
6、保證金: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承租人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分級租金補貼款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承租戶需配合本中心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
四、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各申請身分類別戶籍及限制:
(1)本市市民:申請人須設籍本市。
(2)人口數限制:
甲、套房/一房型:人口數1口(含1口)以上。
乙、二房型:人口數2口(含2口)以上。
3、本公告所稱家庭成員及人口數計算:
(1)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2)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3)前兩點之家庭成員孕有之胎兒。
(4)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準用本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5)申請人之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或已出境達二年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6)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
4、家庭年所得限制:家庭年所得低於申請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3年度為164萬元),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3年度為6萬8,772元)。
5、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6、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940萬元;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7、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以信託財產方式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享有信託利益者,視為持有該不動產。
8、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承租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政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2)如家庭成員現為前開住宅之承租人或借住人,其切結於申請人取得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日起,其自願放棄原承租權或借住權者,視為家庭成員均無承租或借住前開住宅,得提出申請。但:
甲、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始得提出申請。
乙、家庭成員為本市國民住宅承租人,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11點第3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11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3)申請人具前項情形者,於簽約時應提出該家庭成員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退租申請書或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
(4)承租入住後,適用社宅分級租金補貼制,家庭成員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並須放棄原享有其他住宅協助資源。
(5)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平價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6)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臺北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7)申請人本人簽約入住後,視為放棄其及其家庭成員之其餘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遞補)權益,本中心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二)其他資格條件:
1、與臺北市政府或本中心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
2、二年內曾於入住社宅期間違反契約規定扣分累計達30分經終止租約,或於社(國)宅入住期間,轉租社(國)宅者,不得申請承租。
五、租賃程序: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1)。
2、切結書(附件2)。
3、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且記事欄不可省略)、戶口名簿影本擇一。
4、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
5、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6、胎兒:需檢附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按胎兒數計算。
7、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8、家庭成員之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二)申請方式:
1、採「先到先辦,隨到隨辦」掛號郵寄方式受理,不開放臨櫃收件。未以掛號方式申請(如快遞、限時、平信等)或於受理日前寄送者,概以不合格論;逾期案件則不予受理。
2、如有撤案或變更房型需求者請填妥撤案申請書(詳附件6),變更需求者併重新備齊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方式重新申請,申請時間以重新申請時間為準,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3、另本招租案各社宅身分別無空戶者,採先行收件依申請時間先後建立候租名冊,俟有該身分類別退租空戶員額再另行通知遞補。
(三)申請書表取得:
1、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https://rent.thurc.org.taipei/)、本中心官網(https://www.thurc.taipei/tw/)下載。
2、親至本中心資產經營部辦公室(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91巷10號2樓)服務櫃檯索取。
(四)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五)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六)申請須知:
1、本案相關函文概以掛號寄送至申請人申請時提供之通訊地,請務必留意上開地址,若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否則信件送達通訊地後,申請人應自行收領信件,不得事後主張權益受損。
2、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
(1)申請人申請時間截止後,將進行承租資格審查,經審核合格者,以書面告知審查結果,並通知遞補承租事宜;經審不合格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2)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將另函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於函文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屆期未補正、未補正完全或經補正仍不符合承租資格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3、通知複審:本案社區遇有空戶時,本中心將依上開候租名冊依序通知複審,複審合格者另行通知辦理簽約公證。
(七)簽約公證:承租人應於本中心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完成簽約公證者,視為放棄承租權。
1、申請人接獲本中心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中心所定期日簽約公證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至次月簽約(詳細簽約時間本中心將另以函文通知),僅以1次為限。
2、未申請延期簽約且無提出書面申請放棄者,或申請延期簽約,期限屆滿仍未辦理簽約者,本中心將註銷申請人本案住宅承租權,且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八)簽約公證費用:
1、承租人須負擔1/2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2、以下情形,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且本中心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1)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1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
(2)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未滿3年需重新簽約,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
(九)候租名冊及期限:
1、未獲配屋申請人列入候補戶名冊,未來如有可配租之空戶,將依本次候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本次候租名冊有效期限至113年9月30日止,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空戶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3、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限以原申請身分遞補,並依遞補承租當年度標準重新審查資格,且須依本中心遞補通知公文依限回覆承租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承租意願,本中心將註銷等候資格。
4、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社會住宅則喪失候租(補)資格。
5、候補戶於等候期間,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致通訊地址有所變更,請以書面告知本中心,如因未告知致相關通知無法寄達,且經本中心於不同時段(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點30分至5點)撥打2次電話皆無法聯繫者,等候資格註銷。惟無法聯繫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候補戶者,不在此限。
(十)有關各社宅區位環境等相關資訊,可參閱「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社宅專區/已招租社宅」網頁(https://rent.thurc.org.taipei/rental/status/completed)。
六、換屋:
(一)承租人或候補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同社區其他房屋:
1、戶籍內家庭成員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等候或承租滿1年以上,因人口數增加或減少。但因死亡致人口數減少者,不受等候或承租滿1年以上之限制。
3、等候或承租滿1年以上,申請承租時戶籍內子女尚未成年,因成長致房屋不敷使用。
4、戶籍內家庭成員有無障礙房型需求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換租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
(三)除因戶籍內家庭成員死亡,致人口數不足而換租外,換租所生之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四)同社區無規劃符合人口數之房型,得申請換租其他社區。
七、死亡換約:
(一)承租人死亡,其租賃契約失其效力。但承租人死亡時,其配偶或戶籍內家庭成員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於原承租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得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換約至租賃期限屆滿為止。租賃期限屆滿後,換約後之承租人得申請續租,其租賃及續租期限,與原承租人租期併計,合計不得超過6年。但原承租人以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承租,且換約後之承租人亦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
(二)正取戶或候補戶死亡時,其配偶或戶籍內家庭成員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於正取戶或候補戶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得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取得正取戶或候補戶序位。
(三)因死亡換約所生之公證費,由本中心及承租人各負擔一半。
八、其他:
(一)本中心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相關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1、本中心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涉及社會住宅招租或管理業務之人員、其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均不得申請。違者,申請以不合格論。
2、承租人於申請時違反前款前段規定者,其租賃契約無效,並應給付本中心占用期間之使用費。前述本中心涉及招租或管理業務之人員,包含本中心勞務承攬廠商之派駐人員,但以業務與本社區具直接關聯性者為限。
(二)管理扣分制度:本社區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三)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
(四)個人資料:申請人申請本案社宅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供本中心、北市府暨所屬機關(構)、業務委外廠商或機關(構)、其他與甲方有業務往來之機關(構)或依法律規定之調查或監理機關(構),於本案社宅申請暨審查作業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簽訂租賃契約後,承租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供本中心、北市府暨上述機關(構)、業務委外廠商,於蒐集目的範圍內(包含但不限於住宅行政、社會服務、社會工作、社宅支援所涉管理等有關事項)蒐集、處理或利用。
九、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書面通知辦理。
十、諮詢專線:請洽本中心資產經營部(02)2592-5116轉207、208、213、305、306、308、31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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