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服字第1133034597號
附件:徵件簡章、提案計畫書範本
主旨:公告113年度臺北市松山區健康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受理提案計畫徵選申請。
依據: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期限及費用:
(一)標的位置: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285、305、309、317、323號。
(二)戶數:依本計畫獲得評選入住之青創戶上限為14戶。
1、一房型:預計可選戶數上限14戶。
2、二房型:預計可選戶數上限2戶。
3、三房型:預計可選戶數上限3戶。
4、最終可選房型戶數上限及坪數請以後續公告為準。
(三)租期規定:
1、租賃契約之期限最長3年。
2、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且設籍於本案社宅,並通過總檢核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1個月前以書面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續租。不符合承租資格或未通過總檢核者則不再續約。
3、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
4、租賃期限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
(四)定價租金(含管理費):租金採分級收費,每3年參照本市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整。
(五)租金繳納方式:配合本府無現金支付政策,本社宅租金繳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式辦理,繳款方式說明如下:
1、智慧支付:簽約當日於現場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承租人以台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即可在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2、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符),連同存款帳號存摺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回;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六)分級租金補貼:
1、補貼對象:為社會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113年度標準為141萬元),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決定實付租金,所得級距非屬分級標準各階者,不補貼,租金以定價計收。
2、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除以家庭成員數,計算所得級距。
3、青年創新回饋戶補貼額計算:
(1)團員(非家庭成員)分別承租不同戶,分別依團員個人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分級標準。
(2)團員(非家庭成員)共同承租同一戶,個別認定申請人與團員之所得級距,以較低階級別決定實付租金。
4、有效租期內若有租金調整需求且符合以下事項得申請調整租金:
(1)家庭年所得變動: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為由申請調整者,1年以1次為限。
(2)家庭成員變動: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等事由,致家庭成員變動者,始得申請。
(七)保證金:依本計畫入住者,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租金之保證金,承租戶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租金分級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退款或補繳事宜。另租約屆期後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則核退或補繳當期保證金差額。
(八)簽約公證費用:
1、原則3年一約,承租人須負擔2分之1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2、以下事由,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且出租人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1)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1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
(2)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未滿3年即需重新簽約,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
二、申請資格:
(一)採個別提案之申請人(主要提案人)或共同提案之申請人及共同提案人,皆需符合承租資格條件。
(二)申請人及共同提案人皆為計畫共同執行者(不一定為家庭成員),非屬計畫執行者請勿列入共同提案人申請名冊。
(三)不得重複申請:
1、申請人之家庭成員,不得重複提案,配偶分戶者亦同。
2、每位自然人僅可為1個提案的申請人或為1個提案的共同提案人。
3、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送件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四)資格條件(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1、年齡: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並符合居住社宅之身分資格。
2、戶籍: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3、人口與房型:依本計畫以個別提案(1個住宅單元)或共同提案(無須有親屬關係,可選擇1個或多個住宅單元)方式申租。每個住宅單元之人口數與房型認定依下列所示且每位家庭成員需個別進行身分資格審查。採共同提案者原則至多申請3戶(不限房型),申請人數以10人為限。
(1)一房型:1人提案申請(人口數限1口以上)。
(2)二房型:2人共同提1案,或1人提案+1位以上家庭成員(人口數限2口以上)。
(3)三房型:3人共同提1案,或1人提案+2位以上家庭成員(人口數限3口以上)。
(4)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應檢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五)家庭年所得限制:
1、家庭年所得低於申請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3年度標準為164萬元),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3年度為6萬8,772元)。
2、承租人育有二名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為申請續租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上,其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且申請續租時同意續租期間以原租金之1.1倍租金計收者,不受家庭年所得之限制。
(六)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持有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3、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940萬元);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4、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
5、申請人家庭成員享有不動產信託利益者,視為持有該不動產。
(七)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承租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政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2、如家庭成員現為前開住宅之承租人或借住人,其切結於申請人取得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日起,其自願放棄原承租權或借住權者,視為家庭成員均無承租或借住前開住宅,得提出申請。但:
(1)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始得提出申請。
(2)家庭成員為本市國民住宅承租人,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11點第3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11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3、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具前點情形者,於簽約時應提出申請人或該家庭成員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退租申請書或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
4、承租人入住後,適用社宅分級租金補貼制,不得領有其他之各類住宅租金補貼。
5、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平價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6、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臺北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7、申請人本人簽約入住後,視為放棄其及其家庭成員之其餘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遞補)權益,本局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八)其他資格條件:
1、未積欠本府或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債務:與本府或住都中心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
2、不得為違法行為: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曾於社(國)宅入住期間轉租社(國)宅,二年內不得申請承租本市社會住宅。
(九)家庭成員及人口數定義:
1、家庭成員:
(1)申請人及其配偶(含與申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
(2)申請人戶籍內(同一戶號之戶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3)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戶籍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4)上列人員孕有之胎兒。
(5)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或已出境達二年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2、人口數:人口數之計算範圍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三、申請方式:
(一)公告徵件期間:113年5月10日(星期五)10時00分起至113年5月30日(星期四)17時00分截止。
(二)申請方式:為響應環保及加速審查流程,本案一律採線上申請,於受理截止日前至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以線上系統一次繳交全部資料。若為紙本郵寄到件,恕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
(三)申請文件經送出後,不得更換主要提案人及其團員名單。如有撤案需求可於徵件期間線上提出撤案(次數上限為 3次,超過上限則須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撤案申請)。
(四)提案計畫書於徵件時間內若有抽換之需求,須先將原申請案撤案後再重新提出申請。若未撤案而重複繳交,將採用第1次繳交資料,其餘不採用。
(五)補件原則:
1、本案不受理臨櫃辦理,並依線上交件時間依序進行身分資格審查並通知補件(不包含提案計畫書),補件作業需於113年6月6日(星期四)17時00分前完成,敬請儘早繳交資料。
2、提案計畫書以首次上傳資料為準,徵件期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抽換作業,另提案計畫書內容為空白、失效、無法開啟或未依照要求的格式者,於身分資格審查時將列為不合格。
(六)應備資料:
1、申請書(含申租房型志願),採線上填寫。
2、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
3、全戶戶籍謄本。
4、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切結書。
7、無障礙房型需求之相關證明。
8、提案計畫書。
(七)徵選流程與評選原則:詳徵件簡章規定。
(八)徵選類型:詳徵件簡章規定。
四、相關期程:
(一)徵件說明會:
1、謹訂於113年5月16日(星期四)18:30-21:00,於松山區健康社會住宅1樓活動中心(臺北市松山區健康路313號)辦理。
2、報名方式請至臺北市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臉書粉絲專頁填寫線上報名表單,場地名額有限將依報名順序通知。向隅者可當天時間至臉書粉絲專頁線上直播收看或事後回看說明會影片內容。
(二)第一階段推薦評選:由評選委員以書面形式線上審查計畫,進行推薦評比,各案依累計推薦數排序,預計113年6月27日(星期四)前將簡報評選名單公告於本局網站及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未入選第二階段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第二階段簡報評選:
1、出席參加簡報評選之簡報人員資格限為主要提案人或共同提案人或提案人之配偶,不得為代理人或其他非共同提案人,現場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若無法出席簡報,視同棄權。
2、日期與地點:預定113年7月6日(星期六),於臺北市政府N206會議室辦理。
3、惟上述實際辦理方式、日期與地點將視實際狀況滾動式調整,並請以後續公告為準。
五、其他:
(一)本市現已成立住都中心,社宅簽約公證、租金收繳及社區管理等經營管理相關業務,將配合本局業務移交期程,陸續移由住都中心續辦。
(二)採共同提案且提案人同住1戶,主要提案人為租賃契約簽訂人及公文書通知人。
(三)第二階段簡報評選結果,依總分法排列,分為正取與備取提案,其中任三位委員給分未達60分者,不列入正備取名單。
(四)青創戶申請人可另案申請本案社宅一般戶,但錄取為青創戶後,將逕為註銷一般戶之資格。
(五)個人資料:申請人申請本案社宅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供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受託執行業務單位於本案社宅申請暨審查作業範圍內處理及利用;簽訂租賃契約後,承租人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供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及受託執行業務單位,於受託執行業務之範圍、入住後之關懷服務或於住宅行政、社會服務、社會工作、社宅支援所涉管理等有關事項內處理及利用。
六、諮詢專線:
(一)身分資格審查認定:本局住宅服務科(02)2777-2186轉2745。
(二)青創計畫相關問題:本局住宅服務科(02)2777-2186轉2716、2772與2782。
(三)諮詢時間:上班日上午9時00分至12時00分、下午13時30分至17時00分。
七、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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