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臺北住都契管字第11300005731號
附件:附件1_申請書、附件2_切結書、附件3_社宅分級租金補貼表
主旨:辦理113年度本市興隆D2區社會住宅安康戶隨到隨辦公告出租。
依據:「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3年2月19日上午9時(星期一)至113年3月8日下午5時(星期五)止。(於本中心網站以最新訊息發布)
二、受理時間及地點: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工作日之上午9時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至5時止),洽社會局安康平宅社工員辦公室辦理(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4段103號3樓),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三、租賃標的、租賃期限及費用:
(一)租賃標的:
1、興隆D2區社會住宅: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138巷33號及興隆路4段105巷45、47號。
(二)招租戶數(目前無空戶出缺者,本次先行收件,並依申請時間序建立候租名冊,俟有空戶出缺,再另行通知候補):
1、興隆D2區社會住宅:安康戶二房型1戶、三房型目前均無空戶出缺
(三)租賃期限:
1、以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戶申請承租者,續租時如仍具申請時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上述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如續租時已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資格,但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條件,將視為一般戶,總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家庭成員就讀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經中心同意者,得續租至小學畢業,總租期不得超過12年。
2、租賃期限屆期未申請續租或續租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不得主張不定期租賃。
3、每期租期以3年為原則,但為配合社區租期一致,部分租期可能不足3年(不影響總租期),屆滿後再併同社區現住戶辦理換約續租。
4、依前開部分租期說明,惟興隆D2區社會住宅因社區租期將屆滿,故本案遞補興隆D2區社會住宅戶,其租期屆滿日期如下所示:
(1)興隆D2區社會住宅:113年12月31日止;將於12月辦理續租事宜,並以114年1月1日為新的起租日。
(四)房型、坪數、租金(含管理費)計收方式:
1、每月租金:
(1)興隆D2區社會住宅
甲、二房型:21坪為1萬2,600元、24坪為1萬4,500元、30坪為1萬8,000元。
乙、三房型:36坪為2萬1,500元。
2、上開租金為現行租金,惟興隆D2區社會住宅因社區租期將屆滿,本中心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故本案遞補戶依現行租金簽約,待屆滿後再併同社區現住戶辦理換約續租,其續約租金將以簽約通知時為主。
3、租金內含管理費,惟租賃期限(每3年)屆滿續租時,本中心將依規定檢討是否調整租金。本案各房型租金詳「附件3_社宅分級租金補貼表」。
4、租金繳納方式:配合臺北市政府無現金支付政策,各社區租金繳納原則以無現金支付方式辦理,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1)智慧支付:簽約當日填妥智慧支付服務申請書後,本中心將啟動承租人之智慧繳款服務,未來以台北通帳號登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即可在網路上查詢帳單並選擇電子支付工具繳納租金。
(2)銀行扣款:請承租人於簽約前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於簽約當日填妥轉帳付款授權書2份(所蓋印章須與存款帳戶印章相符),連同存款帳號存摺影本1份務必於簽約時繳回;本中心將按月於20日自承租人帳戶內直接扣繳。
5、分級租金補貼對象及金額:
(1)安康平宅現住戶租金依低收類別分級收費,其差額由社會局補貼,每3年逐期調漲,如安康平宅現住戶優惠租金高於分級租金補貼,採擇優(擇低)辦理(詳附件3)。
(2)對象為社會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為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下(113年標準為141萬元),並依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計算所得級距,再由所得級距推算實付租金。申請人家庭年所得大於本市4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則不補貼,仍以定價計收租金。
(3)首年依申請人申請日檢附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分級租金補貼額度;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可加計1口。
6、保證金:簽約時,繳交相當2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承租人所繳保證金於租期內不因分級租金補貼款調整而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續租時,如次一租期實付租金有所異動,承租戶需配合本中心辦理差額保證金之補繳(或退款)事宜。
四、租賃對象之申請條件及資格(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基本資格條件:
1、年齡限制: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各申請身分類別戶籍限制:以安康平宅原住戶身分提出申請者,其資格概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
3、人口數限制:
(1)二房型:人口數2口(含2口)以上。
(2)三房型:人口數3口(含3口)以上。
4、本公告所稱家庭成員及人口數計算:
(1)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2)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3)前兩點之家庭成員孕有之胎兒。
(4)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準用本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5)申請人之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或已出境達二年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6)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載之上開成員。
5、家庭年所得限制:
(1)家庭年所得低於申請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3年度為164萬元),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3年度為6萬8,772元)。
(2)承租人育有2名以上12歲以下之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為申請續租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以上,其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且申請續租時同意續租期間以原租金之1.1倍租金計收者,不受家庭年所得之限制。
6、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7、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940萬元;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8、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承租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政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2)如家庭成員現為前開住宅之承租人或借住人,其切結於申請人取得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日起,其自願放棄原承租權或借住權者,視為家庭成員均無承租或借住前開住宅,得提出申請。但:
甲、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始得提出申請。
乙、家庭成員為本市國民住宅承租人,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11點第3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11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3)申請人具(2)情形者,於簽約時應提出該家庭成員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退租申請書或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
(4)承租入住後,適用社宅分級租金補貼制,不得領有其他之各類住宅租金補貼。
(5)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平價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6)承租人於簽約時應提出該家庭成員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退租申請書或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
(7)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臺北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8)申請人本人簽約入住後,視為放棄其及其家庭成員之其餘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遞補)權益,本中心將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二)其他資格條件:
1、與臺北市政府或本中心存有債務關係,尚未清償完竣者,不得承租社會住宅。
2、不得於社宅內為違法行為:曾於社宅入住期間轉租社宅或於社宅內為違法行為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承租本市社會住宅。
五、租賃程序: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1)。
2、切結書(附件2)。
3、以「安康戶身分」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方式:
1、採「先到先辦,隨到隨辦」書面方式現場受理:
(1)不開放郵寄、線上等其他方式申請。
(2)應備文件備齊,並經審查合格者,始列入候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另本招租案各社宅身分別無空戶者,採先行收件依申請時間先後建立候租名冊,俟有該身分類別退租空戶員額再另行通知遞補。
(三)申請書表取得:
1、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https://www.rent.gov.taipei/)、本中心官網(https://www.turc.org.tw/)下載。
2、親至社會局安康平宅社工員辦公室索取。
(四)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五)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六)申請須知:
1、本案相關函文概以掛號寄送至申請人申請時提供之通訊地,請務必留意上開地址,若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否則信件送達通訊地後,申請人應自行收領信件,不得事後主張權益受損。
2、通知複審:本案社區遇有空戶時,本中心將依上開候租名冊依序通知複審,複審合格者另行通知辦理簽約公證。
(七)簽約公證:承租人應於本中心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公證及交屋,未於通知期日到場完成簽約公證及交屋者,視為放棄承租權。
1、申請人接獲本中心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中心所定期日簽約公證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至次月簽約(詳細簽約時間本中心將另以函文通知),僅以1次為限。
2、未申請延期簽約且無提出書面申請放棄者,或申請延期簽約,期限屆滿仍未辦理簽約者,本中心將註銷申請人本案住宅承租權,且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申請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但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八)簽約公證費用:
1、承租人須負擔1/2公證費用,並於簽約時繳交現金。
2、若因可歸責於本中心之事由,致未滿3年須重新簽約者,重新簽約之公證費用由本中心全額負擔。
(九)候租名冊及期限:
1、未獲配屋申請人列入候補戶名冊,未來如有可配租之空戶,將依本次候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本次候租名冊有效期限如下,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空戶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1)興隆D2區社會住宅:有效期限至113年9月30日止。
3、本次辦理安康戶出租之候補名單,得適用於興隆D2區社會住宅有符合身分別空戶出缺時遞補之。
4、候補戶於遞補承租時,限以原申請身分遞補,並依遞補承租當年度標準重新審查資格,且須依本中心遞補通知公文依限回覆承租意願,逾期未回覆者視為無承租意願,本中心將註銷等候資格。
5、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社會住宅則喪失候租(補)資格。
6、候補戶於等候期間,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致通訊地址有所變更,請以書面告知本中心,如因未告知致相關通知無法寄達,且經本中心於不同時段(上午8點至12點,下午1點30分至5點)撥打2次電話皆無法聯繫者,等候資格註銷。惟無法聯繫之事由不可歸責於候補戶,不在此限。
(十)有關各社宅區位環境等相關資訊,可參閱「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社宅專區/已招租社宅」網頁(https://www.rent.gov.taipei/rental/status/completed)。
六、換屋: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換租其他房屋:
(1)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戶籍內家庭成員患有不適居高樓之疾病,持有醫院證明者。
(2)等候或承租滿一年以上,因家庭因素致戶籍內人口數增加或減少時,或申請承租時戶籍內子女尚未成年,因成長致房屋不敷使用時,可申請換租符合人口數之房型;因死亡致人口數減少,繼承人申請換屋不受前揭承租滿一年限制。
(3)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得檢附本人或家庭人口數範圍內成員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申請換屋。
(二)現承租戶換屋申請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優先於候補戶配租,惟應同社區無適合之房屋,始得換租其他社區之社會住宅。
(三)另尚未輪配到之候補戶經本中心同意後,依序列入換屋後房型之候租名冊。
(四)因換屋所生之公證費,由承租人全額負擔。
(五)死亡換約續租:承租人死亡,其租約失其效力。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且符合原公告承租資格者,得申請換約續租至原租期屆滿:
1、承租人死亡時,配偶或戶籍內家庭成員。
2、承租人死亡時,同一戶籍內為承租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3、因死亡換約所生之公證費,由本中心及承租人各負擔1/2。
七、其他:
(一)本中心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相關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1、本中心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涉及社會住宅招租或管理業務之人員、其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均不得申請。違者,申請以不合格論。
2、承租人於申請時違反前款前段規定者,其租賃契約無效,並應給付本中心占用期間之使用費。第一款本中心涉及招租或管理業務之人員,包含本中心勞務承攬廠商之派駐人員,但以業務與本社區具直接關聯性者為限。
(二)管理扣分制度:本社區為求承租戶優質之居住生活與環境品質,特別針對「衛生、清潔及安寧」等生活事項實施「管理扣分制度」,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務請申請人及承租戶充分了解與配合。
(三)既有契約終止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
(四)本中心得配合政府疫情政策調整公告中所訂之時間或相關事宜,如有異動本中心將另以公告或函文通知承租人。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適用住宅法、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及函文通知辦理。
九、諮詢路徑(申請承租相關事宜):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康平宅社工員辦公室(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4段103號3樓),電洽(02)2939-5350或1999轉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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