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式房源申請說明

幸福住宅
政策概述

以多元取得屋源,協助新婚育兒家庭,幸福留住臺北,落實市政白皮書「好住」政策。

 

一、建構合理住宅補貼機制

    在可負擔的住宅市場失靈且租屋市場失能的情形下,由政府提供出租住宅及租金補貼,提供新婚、育兒夫妻階段性居住協助,適度減輕居住負擔。租得起且合理的租金規劃,租期依照不同對象特性需求彈性規劃,並考量經濟弱勢家庭負擔能力,分別設計幸福住宅出租住宅租金補貼機制。

二、提供適量幸福住宅

    本府持續推動以多元方式取得公有房源,並結合公私協力導入民間資源,以提供符合地緣需求之房源。以公有地參與更新分回房源為示範113年釋出 4處156戶之都更分回戶,預計115年釋出更多戶數,未來將持續透過多元方式、逐年增加取得幸福住宅資源比例,協助新婚、育兒家庭之市民安居。

三、提升居住品質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透過社會住宅修繕、引入物業管理機制、推動永續、智慧、節能及通用設計規劃;使社宅品質提升。改變民眾對於以往刻板印象。

四、引導民間閒置住宅釋出

    針對本市住宅市場現況包括民間空閒未能有效釋出、租屋市場資訊不透明,缺乏有效管理等課題,以引導民間空閒住宅投入租屋市場、健全租屋產業與資訊等方式,健全自由租屋市場發展機制。

幸福住宅承租資格條件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承租幸福住宅者,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新婚2年內或育有0-6歲子女家庭。
二、 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者。
三、 家庭成員均無持有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
四、 家庭成員均無承租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政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國民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如家庭成員現為前開住宅之承租人或借住人,其切結於申請人取得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日起,其自願放棄原承租權或借住權者,亦同。
五、家庭年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家庭成員人口數,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
六、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七、 無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不得申請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後段規定,於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始得提出申請。但家庭成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十一點第三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十一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第一項第六款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幸福住宅租金租期說明

(一)租金
各幸福住宅租金詳請參考各幸福住宅招租公告。

(二)租期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幸福住宅分級租金補貼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對象:幸福住宅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在幸福住宅公告受理當年度4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以下者(113年度為141萬元以下),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據以對應承租房型之分級租金標準所得級距,提供承租戶3,000元至11,000元不等之分級租金補貼直接扣減於每月幸福住宅租金。

(二)舉例(以108年度招租之青年公宅為例):
小明於113年申請承租A幸福住宅二房型(20坪,租金25,500元),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戶籍內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26萬元。

檢核標準1:符合家庭年所得於4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以下(113年度為141萬元)以下:小明全戶家庭年所得126萬元(小於141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檢核標準2: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個月/3人=35,000元。

113年度幸福住宅二房型第三階分級租金補貼標準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9,475元至49,123元,對應小明家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級距,適用第三階租金,故實際繳納房租可扣減5,000元之分級租金補貼,補貼後實付金額為2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