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一、 何時開始受理申請?

本案申請期間為民國110年4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110年4月2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二、本案社宅申請流程為何?
社宅招租流程圖
圖一:社宅招租流程圖
三、 申請資格?
為求公平性,相關審查倘未特別註明,均以申請日當日作為判定各項資格及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之計算基準日。
(一)共通基本資格條件:
  1. 年齡限制:申請人須為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其年齡及設籍期限之計算基準日。
  2. 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即166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每月6萬1,838元)。
  3. 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持分換算面積。但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4.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不動產價值之計算,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同共有不動產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之。
  5. 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出租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住證明書);承租入住時,除依本公告可領取之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本局其他之各類住宅租金補貼。
    • (2)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 (3)家庭成員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有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住證明文件。
(二)各申請身分類別戶籍、就學就業限制及應具備狀態:
  1. 本市市民:申請人須設籍本市。
  2. 內湖區:申請人於本市內湖區連續設籍滿1年或於本市內湖區有就業事實。
  3. 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申請人於大內湖科技園區有就學、就業事實;大內湖科技園區範圍,依本府103年8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3017755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範圍為原則。
  4. 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申請人未設籍本市而於本市(含各行政區)有就學、就業事實。
  5. 低收入戶:申請人須設籍本市且具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資格,並以申請截止日前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為計算基準日。
  6. 原住民族戶:申請人須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
  7.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須設籍本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於申請時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 (1)家庭狀態:
      • 甲、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限申請人)。
      • 乙、育有3名以上未滿20歲子女之家庭。
      •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 戊、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限申請人)。
      • 己、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 庚、65歲以上獨居長者。
      •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 (2)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
      • 乙、身心障礙者。
      • 丙、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者。
      • 丁、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戊、街友。
四、何謂家庭成員?
  1.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2.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需要照護之兄弟姊妹。
  3. 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招租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4. 前述同戶籍或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載之上開成員。
五、如何計算人口數?
  1. (一)各房型人口數限制:
    1. 套/一房型:人口數限1口以上。
    2. 二房型:人口數限2口以上。
    3. 三房型:人口數限3口以上。
  2. (二)人口數計算:
    1. 申請人及與申請人同一戶號戶籍之下列人員:
      • 甲、配偶。
      • 乙、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 丙、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2. 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承租者,其人口數之計算以本府社會局核定之家庭列冊人口範圍為準,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
    3. 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4. 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如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證明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請注意不同戶籍之配偶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但不同戶籍之配偶仍為家庭成員,須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配偶常見稱謂即父親、母親、祖父、祖母、公公、婆婆、兒子、女兒、女婿、媳婦、孫子、孫女等。

※請注意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除有上開丙、情形外,不得依此項規定列入人口數計算。

六、同性伴侶/同性配偶是否能納入人口數計算?

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同性配偶實質權益,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招租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七、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單親且育有18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之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
  3. 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4. 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 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6. 切結書。
  7. 以「內湖區」中在地就業身分、「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身分、「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在學證明、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能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就業證明之文件影本。
  8. 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如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1)申請人之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監所核發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
    • (2)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有效期間之民事保護令影本,或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家庭暴力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3)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申請人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6個月者,應檢附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性侵害犯罪起訴書或刑事判決影本。
    • (4)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八、申請方式為何?
  1. 書面申請: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不受理申請),親自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局中區辦公室(104105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 ),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2. 網路申請:請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至 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
  3. 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提出申請(已申請本市青年創新回饋戶者,可另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惟入選之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將自動註銷其另擇申請案件之資格,並不列入抽籤名冊)。
九、申請書取得方式?
十、如何取得「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 點選熱門焦點項下之「分局稽徵所網頁」查看;或至「 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惟電子檔請勿另設密碼。
十一、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是否需檢附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是,所有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需檢附;惟如子女在110年(含)以後出生者,可免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二、媽媽手冊證明文件要影印哪一頁?

媽媽手冊證明文件應影印封面及初次產檢紀錄頁。

十三、分級租金補貼該如何計算?
  •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1. 社會住宅承租戶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110年標準為146萬元)以下。
    2. 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決定所得級距。
    3. 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4. 若所得級距為第3階,且申請房型為2房型或3房型,則家庭年所得大於104萬者,實付租金較多;反之,家庭年所得小於104萬者,實付租金較少。
  • (二)舉例:

    小明申請本市市民二房型(27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05萬元。

    1. 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為點以下:105萬元 < 146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2.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05萬元/12(每月)/3(每人)=29,167元。
    3. 對應所得級距:29,167元落於26,503元與61,838元之間,適用第三階租金。
    4. 對應實付金額: 又因小明家庭年所得大於104萬元,故租金補貼後實付金額為20,400元。

瑞光社宅

二房型

三房型

坪數(含公設)

27坪

29坪

30坪

35坪

36坪

40坪

家庭年所得

40%分位點以下

(家庭年總收入146萬元以下)

第一階

16,400

18,100

19,000

19,300

20,200

23,700

第二階

17,100

18,800

19,700

20,000

20,900

24,400

第三階

家庭年總收入低於104萬元

18,400

20,100

21,000

25,300

26,200

29,700

家庭年總收入104萬元至146萬元

20,400

22,100

23,000

27,300

28,200

31,700

所得分位點40%~50%

(家庭年總收146萬元以上166萬元以下)

23,400

25,100

26,000

30,300

31,200

34,700

表一:分級補貼實付租金對照表
十四、分級租金補貼核算後租期內補貼額會異動嗎?

分級租金補貼首年係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補貼額度,入住或續約滿1年後,租期內將逐年查核承租戶家庭年所得並計算適用之所得級距,並於次年1月起適用新租金。

十五、何謂內湖區戶?

內湖區戶:為回饋在地居民,瑞光社會住宅保留116戶供連續設籍內湖區滿1年以上之民眾或在內湖區有就業事實之民眾申租,惟以在地區有就業事實提出申請之民眾須檢附現於本市內湖區就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十六、何謂在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戶?

為減少部分通勤交通量,緩解道路壅塞情形,達成在地居住、在地就業之目標,瑞光社會住宅保留58戶供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之民眾申請。 大內湖科技園區範圍,依本府103年8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301775500號公告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範圍為原則,本計畫範圍西側自堤頂大道起、東至南湖大橋,南側以環東大道及基隆河為界,北側至內湖路一段、瑞光路、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間所圍地區範圍內共包括內湖科技園區都市計畫案地區、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地區、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以及內湖區蘆洲里附近工業區都市計畫案等四個地區。

大內湖科技園區計畫範圍示意圖
圖二:大內湖科技園區計畫範圍示意圖
十七、同一家庭夫妻可以有二人以上同時提出申請嗎?

不可以。家庭成員以申請 1 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十八、本案招租分不同房型及身分資格,得否重複選擇?

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及身分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無論申請何種房型,家庭成員有重覆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將駁回其申請。惟已申請本市青年創新回饋戶者,可另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房型提出申請,惟入選之提案人及共同提案人將自動註銷其另擇申請案件之資格,並不列入抽籤名冊。

十九、已承租本市社會住宅、出租國宅、中繼國宅等,是否仍可提出申請?

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於本案社宅之申請原則如下:

  • (一)社會住宅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案住宅。
  • (二)社會住宅、出租國宅候租戶及中繼國宅現住戶及候租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案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使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社會住宅、出租國宅、中繼國宅,或中籤承租本案住宅時,應選定其一,放棄另一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 (三)於本案住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及社會住宅。已申請等候者,本局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二十、承租本案住宅可否申領租金補貼?

承租本案住宅除依瑞光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申請本局其他租金補貼,如已申領租金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切結書,並於簽訂本案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二十一、瑞光社會住宅配租順序決定方式為何?採抽籤或有其他方式?
  • (一)以低收入戶、原住民族戶、內湖區、本市市民、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電腦公開抽籤排定資格審查順序。
  • (二)以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提出申請者,由本府社會局進行評點,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定資格審查順序;評點方式說明如下:
    1. 依申請人自行勾選項目,由本府社會局逐一審核比對身分別:
      • (1)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如有疑義,以本府社會局認定為準。
      • (2)非設籍本市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府社會局不進行審查評點。
      • (3)相同戶籍之旁系親屬、配偶及直系親屬各自申請時,家庭成員不得重複計算評點分數,重複計入時,以申請序號或申請時間在前者計分,如無法認定前後順序,則由該家庭成員協議納入計分者,並提交切結書送本府社會局。
      • (4)其他身分別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及認定資格。
    2. 評點項目皆可複選,選定申請人之順序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排列,並建立遞補名冊;若評點分數審查結果為零分者,視為不符合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資格,將不納入配租排序及遞補名冊。
    3. 如申請人對本府社會局評點審查分數有疑義,得於本府社會局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查(複查時間將另行通知),並以複查分數為最終結果;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本府社會局辦理同分電腦排序名冊(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二十二、何時抽籤?

預定將於110年5月19日假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大禮堂(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8樓)辦理抽籤(若有異動將於本局網頁以最新訊息發布)。

二十三、抽籤是怎麼抽?有配租順位就代表有中籤嗎?

瑞光社宅係先抽籤(評點)決定資格審查順位後再依序進行審查,成功送件者皆有資格審查順位,惟資格審查順位需於各身分類別可分配房型戶數內,並經審查合格後本局才會通知看屋選屋時間,如未獲通知者則列入遞補名冊。

※請注意本社宅為先抽籤後審查,抽籤完成後,仍有可能因資格不符喪失承租本案社宅權利。

身分別/房型

套/一房(1口)

二房(2口)

三房(3口)

總計

特殊身分保障戶

低收入戶

30

7

2

39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

61

13

4

78

原住民族戶

16

3

1

20

一般身分

內湖區

(含內湖區就業)

91

20

5

116

本市市民及青年創新回饋戶

45

10

3

58

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

45

10

3

58

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

16

3

1

20

總計

304

66

19

389

二十四、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填寫及計分方式?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為複選,符合評點項目資格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皆可計分。範例:申請人王先生45歲,具中度重器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身心障礙證明、中低收入戶資格,且離婚獨自育有1名15歲輕度肢障女兒(王小妹),評點表需填寫欄位及計分方式如下圖(僅列出範例符合之評點項目,完整評點表請參照出租申請書):

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範例
表二:評點表
二十五、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作業流程為何?
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作業流程示意圖
圖三: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作業流程
二十六、本案社會住宅之租期為何?

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案社會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次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選擇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續租時如經本局審查不具特殊情形或身分,但仍符合本市承租資格者,續租規定比照一般戶辦理。

二十七、本案社會住宅是否有配置任何傢俱設備?

為減輕承租人負擔,本社區住宅提供傢俱設備項目如下(實際依各該戶現有設備為準):

  • (一)臥室:固定式衣櫃。
  • (二)廚房:流理檯、櫥櫃、瓦斯爐(套、一房型為單口瓦斯爐,二、三房型為雙口瓦斯爐)、排油煙機。
  • (三)其他:衛浴設備、鞋櫃、窗簾、曬衣架、熱水器、燈具。

二十八、本案社會住宅委託物業公司提供保全及物業服務,市府如何規劃管理制度?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社會住宅之居住品質及鄰里關係。

  • (一)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居住服務,將由都發局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建立管理維護機制,配合 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 (二)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二十九、可以承租後轉租,或作為辦公室使用嗎?

不可以。倘將本案住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都發局得隨時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三十、有關停車位租金承租方式及之收費標準?

有關汽、機車停車申請及收費方式將另行公告受理。

三十一、關於瑞光社宅申租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1. 本市市民、內湖區、於大內湖科技園區就學就業者、未設籍本市於本市就學就業者、原住民族戶:請洽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電話: (02)2777-2186 轉 0 再轉 2。
    • 低收入戶資格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分數事宜諮詢專線:
    • (1)低收入戶資格:請洽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2)2720-8889 轉 1609、2324。
    •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評點分數:請洽本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 (02)2720-8889 轉 6975、6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