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申請承租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年齡限制:

    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申請日為年齡及設籍日期之計算基準日。

  2. 戶籍、就學就業限制:

    (1)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2)以本市市民、原住民族戶及特殊身分保障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須設籍本市。

  3. 人口數限制:
    • (1)三房型人口數限3口以上
    • (2)符合本案公宅各社區房型人口數規定,但申請人申請時其本人或配偶持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 (3)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承租者,其人口數以低收入戶成員計算。
  4. 人口數計算:

    申請人及與申請人同戶籍之下列人員:
    甲、配偶。
    乙、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丙、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 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2)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3)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4)低收入戶人口數以低收入戶卡內成員為準。

  5.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6. 家庭年所得限制: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即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每月5萬8,030元)。

  7. 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公共(營)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租證明書);承租入住時,除依本案公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2)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公共(營)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8. 本案所稱家庭成員係指下列人員:
    (1)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需要照顧之兄弟姊妹,指該兄弟姊妹。同戶籍或同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二)申請期限與方式:
  1. 申請期限:自民國108年3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108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2. 申請方式:
    • 線上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自行至都發局建置之公共住宅申請網站(網址 https://www.public-rental-housing.gov.taipei/)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相關文 件。
    • 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 內,親自臨櫃辦理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府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10488 臺北市 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 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個房型提出申請。
    • 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申請1戶為限,夫妻分戶者,仍以申請一戶為限。
    • 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申請。
(三)電腦公開抽籤方式及日期
  1. 抽籤日期訂於108年4月23日(星期二)(若有異動將於實際抽籤日一週前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以最新訊息發布)辦理。
  2. 本案受理截止後,統一列入抽籤名冊,參與抽籤作業。
  3. 區里保留戶之在地里加籤機制:洲美公宅為回饋在地居民,保留30%戶數(25戶)供北投區設籍累計滿1年以上之民眾申租,並以加籤方式增加在地里民(需設籍累計在地里滿1年以上)中籤率;以設籍在地區里身分提出申請人,如於北投區洲美里或建民里設籍累計滿1年以上為2支籤,設籍北投區其他里滿1年則為1支籤。惟設籍在地里等候順位保留前順位,後順位等候資格自動註銷。
  4. 青年加籤機制:新興公宅申請人未滿46歲設籍本市一般戶為2支籤,年滿46歲以上者則為1支籤。
  5. 由電腦抽籤排定承租順序及建立等候戶遞補名冊。
(四)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採評點方式
  1. 依申請人自行勾選項目,由本府社會局逐一審查比對身分別,申請人未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之項目,本府社會局不予審查;身分別認定有疑義時,由本府社會局查核及認定資格。
  2. 評點項目為複選,依評點加總計分高低,選定申請人順序及建立遞補名冊;若評點分數審查結果為零分者,視為不符合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資格,將不納入配租排序及遞補名冊。
  3. 如申請人對本府社會局評點審查分數有疑義,得於本府社會局公告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查,並以複查分數為最終結果;如評點總分相同時,由本府社會局辦理同分抽籤排序名冊(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五)書面審查與審查結果通知
  1. 以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本市就學就業者、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等身分提出申請者,以電腦公開抽籤排定選屋順序。
  2.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依本府社會局進行資格審查及評定總分高低順序。
  3. 申請人資料不全,應於公開電腦選屋抽籤作業完成後3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概以不合格認定之。資格不符者,將另函通知。
(六)選屋配屋作業
  1. 申請人複選公宅社區抽籤結果有重複中籤為正取戶者,於抽籤作業完成日後5日內,限擇一處社區參與選屋並應填具選屋意願回函,確認選屋社區,其餘公宅取消選屋資格。
  2. 各社區特殊身分保障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族戶、本市市民戶(洲美為一般市民戶)、設籍在地區里戶及未設籍本市在本市就學就業者,經公開抽籤決定配租順位,建立中籤正取配租名冊及遞補名冊並依名冊依序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另函通知辦理選屋作業;另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合格者,依本府社會局提供排序名冊。
  3. 各社區分別辦理選屋,依序為「1.洲美、2.新興、3.行天宮站、4.敦煌、5.萬隆站」,一處社區、各身分別及各房型選屋完成後,再依此順序類推其他社區。現場選屋作業依各房型、身分類別及順位進行,套房型選屋時,各身分第1順位依「1.低收入戶、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3.原住民族戶、4.設籍在地區里戶、5.本市市民戶(洲美為一般市民戶)、6.未設籍本市在本市就學就業戶」順序,選屋完成後,再依此順序進行各身分第2順位選屋,依此類推至各順位;亦即申請人選屋順序由低收入戶第1順位選屋後,再由其他特殊身分戶第1順位選屋,以此類推,所有身分別第1順位選屋完畢後,再繼續辦理第2順位選屋,以此類推。一房、二房型、三房型及四房選屋規則比照一房型辦理,惟上述身分類別員額應以各身分類別戶數上限為止。房屋一經選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
  4. 申請人須依本局通知期日及時間,由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到場參與現場選屋作業。
  5. 前項選屋,申請人未於選屋期日及時間到場選屋者,視為放棄。但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於到場中籤人全部選屋完成後,統一由本局選取門牌號碼者,不在此限。
  6. 前項選屋人依本局所訂期日到場辦理選屋時,因逾越報到時間致選屋作業程序已開始者,對已完成選屋作業者,不得主張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並需已進入待選區之預備選屋者完成選屋後,始得依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辦理選屋;未逾越報到時間而中途離場致過號(超過其電腦抽籤之選屋順位)者亦同。
(七)租期規定

每期租期最長 3 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6 年。以原住民族戶或特殊身分保障戶身分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申請當時身分資格者,總租期得延長為 12 年。選擇特殊身分保障戶(含原住民族戶、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特殊情形(評點分數不得為零分)或身分資格者,總租期得延長為 12 年。但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如續租時經都發局審查不具特殊身分保障戶資格,但仍符合本市承租資格者,將視為一般戶,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6 年。

(八)保證金及簽約公證費

簽約時,繳交相當 2 個月實際負擔租金之保證金。另於簽約公證時,由承租人負擔 1/2 公證費用,於簽約時繳交之。但承租人於簽約後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退租或終止租約時,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本局得自保證金中逕予扣除。

(九) 簽約階段應注意事項
  1. 承租人應於本府都發局所定期日辦理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簽約及公證者,取消其承租權。
  2. 申請人接獲本府都發局簽約通知,如因家庭或其他因素無法於本府都發局所定期日簽約者,得書面申請並經本府都發局同意,暫緩簽約並保留候租順位,但以一個月為限,期限屆滿申請人仍無法簽約者,喪失本案住宅承租權。
  3. 已申請暫緩後又放棄簽約者,於3年內不得申請本府公共住宅,但非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4. 承租人如已申請並列入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公共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戶,一經簽約即視同放棄該出租國民住宅、公共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權益,本府都發局將據以逕行註銷其他申請案等候順位。
(十)候補名單
  1. 本次公告,開放出租戶數計1戶,如未獲配屋之申請戶則列入候補戶名冊,未來如有可配租之空戶,屆時將依本次之候補等候承租名冊依序遞補承租。
  2. 本候補等候承租名冊,有效期限為2年(特殊身分保障戶為5年),以第一批通知承租簽約公證之通知函發函日期為起算點,期滿自動失效,於有效期內若有住戶退租時,依序通知遞補承租。
  3. 候補戶於候補期間如入住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其他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則喪失承租資格。
  4. 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 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