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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一、 何時開始受理申請?

本案申請期間為民國108年3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108年3月25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二、 申請資格?
(一) 年齡限制:

年滿20歲之國民。

(二) 一般戶:

設籍臺北市者、設籍在地區里者或非設籍臺北市但在臺北市就學、就業者(須檢附實際於本市就學或就業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 特殊身分保障戶:除需符合基本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 原住民族戶:申請人本人應具原住民族身分。
  2. 低收入戶:申請人應具低收入戶資格,並以申請截止日前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為計算基準日。
  3.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符合以下家庭或個別狀態之一者:
    • (1)家庭狀態:
      • 甲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之家庭。
      • 乙 、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之家庭。
      • 丙、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且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之單親家庭(限申請人)。
      • 丁、符合特殊境遇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定義,即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庭(限申請人)。
      • 戊 、申請人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之家庭。
      • 己 、獨居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人)。
      • 庚 、65歲以上獨居長者。
      • 辛、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家庭。
    • (2)個別狀態(家庭成員有以下情形):
      • 甲、家庭成員為未滿7歲、7歲到未滿18歲、65歲以上未滿75歲(原住民 族55歲以上未滿65歲)或75歲以上(原住民族65歲以上)者。
      • 乙、身心障礙者。
      • 丙 、失能者。
      • 丁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戊、遊民。
(四) 人口數限制:人口數計算範圍為申請人及與申請人同戶籍之下列人員:
  1. 配偶。
  2.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3. 其他可加計人口數情形:
    (1)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2)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3)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4. 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準用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五) 家庭年所得限制:

依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即申請人本人、配偶(無論是否與申請人同戶籍皆須合併計算入家庭年所得)、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含不同戶籍之直系親屬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以下(即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每月5萬8,030元)。

(六) 無自用住宅限制:

家庭成員【即申請人本人、配偶(無論是否與申請人同戶籍皆須合併計算入家庭年所得)、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含不同戶籍之直系親屬配偶)】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持有之共有住宅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而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七) 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 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公共(營)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經本府社會局確認不得續約之平價住宅住戶不受此限制,惟簽約時須提出平價住宅退租證明書);承租入住時,除依本公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2. 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公共(營)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 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八)其他:

家庭成員係指下列人員:

  1.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申請 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需要照顧之兄弟姊妹,指該兄弟姊妹。同戶籍或同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2. 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 號解釋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準用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六) 住宅協助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 申請人或其配偶或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已申請租金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聲明書,並於本案住宅租賃契約所訂租賃起算日起生效,如租賃起算日開始已受領租金補貼,並應返還之。
  2. 申請人、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有申請等候承租出租國民住宅或平價住宅情事,於獲配租本案住宅並簽約時,視為放棄平價住宅、公共住宅、社會住宅或出租國民住宅之等候權。
  3. 現已承租出租國民住宅、公共住宅或社會住宅者,不得申請承租本案住宅。
  4. 於本案住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七)其他

家庭成員係指下列人員:

  1. 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申請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需要照顧之兄弟姊妹,指該兄弟姊妹。同戶籍或同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
  2. 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準用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三、 應備文件與申請方式?
(一)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同性伴侶需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於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勾選「單親且育有18歲以下子女(限申請人)」身分之申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應含括婚姻存續狀態及子女監護權歸屬)。
  3. 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同一戶籍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含不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 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同一戶籍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含不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 切結書(1式;放棄租金補貼聲明及切結已知悉本案租期一般戶最長6年、特殊情形身分戶最長12年,租約到期即無條件遷出,同意依通訊地址所為之送達即為合法有效之送達)
  6. 未設籍本市在本市就學就業者:申請日前1個月之在學證明;在職證明或其他在 職證明(例如薪資條加服務證;服務證須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
(二) 申請方式:
  1. 書面申請:
    (1)郵寄: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上班時間內以掛號郵寄至本局南門辦公室(本市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2)臨櫃送件: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至5時(中午12時至13時30分午休不受理)親自送件請至本局南門辦公室9樓(本市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

  2. 網路申請:申請人亦可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至臺北市公共住宅招租網(http://www.public-rental-housing.gov.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
  3. 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時限選擇一種承租身分類別及一種房型。
    (2)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
    (3)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四、申請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者,要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為便於民眾申請,僅下列身分別需提供證明文件,其餘福利資格皆免附證明文件:

  • (一) 申請人之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監所核發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
  • (二)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及其子女: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 6 個月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仍在有效期間之民事保護令裁定書影本。
    2.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遭受家庭暴力犯罪被告之起訴書或刑事判決書影本。
  • (三) 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非本市家防中心開案服務或開案服務未滿 6 個月者,應檢附當年度或前一年度之遭受性侵害犯罪被告起訴書或刑事判決書影本。
  • (四)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五、 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 從本府都發局網站(網址:http://www.udd.gov.taipei)或公共住宅申請網站(網址https://www.housing.taipei.gov.tw/)下載。

(二) 至本府都發局(市府: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南門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樓)索取。

六、何謂家庭成員?如何計算人口數?

(一) 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與申請人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二) 人口數之計算:

  1. 申請人及與申請人同戶籍之下列人員:
    (1)配偶。
    (2)申請人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及該直系血親之配偶。
    (3)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得加計之。

  2. 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持有醫院證明或媽媽手冊能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1口。
  3. 尚未取得戶籍登記之直系親屬或外籍配偶,須以居留證等具公信力之文件或切結與申請人居住於同一門牌者,始可列為家庭人口數。
  4. 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前,準用本公告有關配偶之規定。
七、 低收入戶是否能以現住戶的實際居住人口數當作標準申請本案公共住宅?

為落實保障經濟弱勢市民,低收人口數的計算、生活扶助費用及其他福利資源領取皆以低收入戶成員作為發放標準,故申請公共住宅應該以低收入戶成員作為各房型最低人口數的標準。

八、 同一家庭夫妻可以有二人以上同時提出申請嗎?

不可以。夫妻分戶者,以申請一戶為限。

九、 如何準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點選國稅服務項下之「分局稽徵所」查詢。

十、申請人之子女未成年,是否仍需檢附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是,申請人須檢附家庭成員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子女在107年(含)以後出生者,則只需檢附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本案招租分為房型及身分資格,得否重複選擇?

本案限由申請人選擇一種房型及身分資格提出申請,若有不同類型重複申請者,將駁回其申請。另計入家庭人口數之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分用,重複申請者,後申請列為人口數不合格。

十二、已承租本市一般出租國宅、公共住宅等,是否仍可提出申請?

本市出租國宅及公共(營)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於本案公宅之申請原則如下:

(一)公共(營)住宅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公共(營)住宅、出租國宅、中繼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案住宅。

(二)公共(營)住宅、出租國宅、中繼國宅候租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案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使用」原則,承租人如已申請並列入本市出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戶,一經簽約即視同放棄該等出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之候租權益,本局將逕行註銷其等候順位。

十三、 本案公共住宅分級租金補貼如何計算?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1. 公共住宅承租戶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108年標準為134萬元)以下。
  2. 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決定所得級距。
  3. 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4. 若所得級距為第3階,且申請房型為2房型或3房型,則家庭年所得大於98萬者,實付租金較多;反之,家庭年所得小於98萬者,實付租金較少。

(二)舉例:
小明申請本市市民三房型(31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00萬元。

  1. 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為點以下: 100萬元 < 134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2.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00萬元/12(每月)/3(每人)=2.7萬元。
  3. 對應所得級距: 2.7萬元落於 2萬4,871元與5萬8,030元之間,適用第三階租金。

十四、 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可否承租本案住宅?

申請人同時申請租金補貼及承租公共(營)住宅,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聲明書,並於簽訂本案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十五、本案公共住宅是否有配置任何傢俱設備?

為減輕承租人負擔本案公宅提供傢俱設備項目,實際依本案公宅各社區現有設備為準。

十六、 公共住宅配租方式為何?

(一) 本市市民戶、設籍在地區里、就學就業戶、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族戶:採抽籤制。

(二) 其他特殊身分家戶:採評點制,以保障最弱勢申請人。

(三) 僅得擇一身分入住管道申請。

十七、 何時抽籤、選屋?

抽籤日期訂暫於108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2時(若有異動將於實際抽籤日一週前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以最新訊息發布)辦理,地點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另行公佈。 選屋的日期、時間與地點將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另行公佈。

十八、本案公共住宅特殊身分家戶如何評點?

「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表為複選,符合評點項目資格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皆可計分。範例:申請人王先生45歲,具中度重器障(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身心障礙證明、中低收入戶資格,且離婚獨自育有1名15歲輕度肢障女兒(王小妹),評點表需填寫欄位及計分方式如下圖(僅列出範例符合之評點項目,完整評點表請參照出租申請書):

圖1、家庭狀態表 圖2、個別狀態表
十九、特殊身分保障戶之「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評點作業流程為何?
圖3、特殊身分保障戶評點作業流程
二十、本案公共住宅之租期為何?

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鼓勵承租戶於租期屆滿轉申請租金補貼租住民間住宅,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案公共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2條規定,每期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以原住民族戶或特殊身分保障戶身分申請承租,且續租時仍具申請當時身分資格者,總租期得延長為12年。

二十一、本案公共住宅委託物業公司提供保全及物業服務,市府如何規劃管理制度?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公共住宅之租住品質及與座落社區之優良鄰里關係。

  1. 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租住服務,於行政服務及室內檢修事項,將由都發局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建立管理維護機制,配合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2. 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公共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
二十二、可以承租後轉租,或作為辦公室使用嗎?

不可以。倘將本案住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都發局得隨時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二十三、關於本案公宅申租如果有其他問題,要向哪裡詢問?
  1. 本市市民、設籍在地區里、本市就學就業者、原住民族戶: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02-27772186(代表號)。
  2. 特殊身分保障戶之「低收入戶」及「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諮詢專線:
    • (1)低收入戶請洽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1999轉1609、1610。
    • (2)其他特殊情形身分戶請洽社會局企劃科1999轉6975、6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