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1條規定,首次辦理出租之社會住宅,以公開抽籤為原則;如業辦理公開抽籤,而未完成出租之社宅,再行辦理出租時,得依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A:
幸福住宅已委由本中心辦理,幸福住宅招租公告,均會於臺北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thurc.taipei/tw/) 發佈,民眾可至本中心網站查詢招租資訊。
或於安心樂租網(網址:https://rent.thurc.org.taipei/)消息點選「消息訂閱」,未來社會住宅招租資訊將自動發送至訂閱民眾的電子信箱。
另可於安心樂租網(網址:https://rent.thurc.org.taipei/)之申請中心,登入後選擇「登錄申租資料」, 完成申請資料庫登錄後,若有社會住宅最新招租資訊,將主動傳送至電子信箱通知申請,可依需求決定是否申請該處社會住宅。

A:

  1. 年齡、資格: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為新婚2年內或育有0-6歲子女家庭。
  2. 戶籍限制:須設籍本市或未設籍本市且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3. 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13年度為164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13年度為每月6萬8,772元)。
  4.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 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
    2.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940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5. 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 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承租入住時,除依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
    2. 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 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A:

(一) 家庭成員:

  1. 申請人及其配偶。
  2. 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與該直系親屬不同戶籍之配偶。
  3.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同一戶號之戶內)有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第1項至第3項人員孕有之胎兒。

(二) 人口數之計算:

  1. 原則上一房型人口數1口以上,二房型2口以上,三房型3口以上,惟各實際房型人口數限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
  2. 申請人於申請時家庭人口數須符合前項規定,並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謄本(申請日前1個月內)審查,前項人口數之計算範圍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

A:
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實質權益,經戶政事務所註記之同性伴侶,或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成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相對人,準用各社宅招租公告中有關配偶之規定。

A:

本市出租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申請本市幸福住宅之原則如下:
(一)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資源甚稀,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各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均不得申請本市幸福住宅。
(二)社會住宅及出租國宅之候租戶與中繼國宅現住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本市幸福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利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幸福住宅、社會住宅、出租國宅或中繼國宅,應選定其一,放棄其餘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三)於本市幸福住宅簽約入住後,不得申請社會住宅。已申請本市國社宅之候租戶,本中心 逕為註銷其候租(補)資格。

A:

  1. 申請書。
  2. 全戶戶籍資料(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申請時配偶如未設籍於同一戶,應另檢具該配偶之戶籍謄本。)。如有同性伴侶請另檢附同性伴侶卡或經戶政事務所 註記同性伴侶之公文。
  3. 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 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 切結書。
  6. 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應檢附本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診斷證明等文件。
  7. 以未設籍本市(非臺北市市民)就學就業提出申請者,須檢附於本市就學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各社宅申請時應備文件依其招租公告為準,申請書及切結書將於各社宅開放受理期間開放索取及下載。

A:
請申請人自行向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各地申請窗口請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點選熱門焦點項下之「分局所網頁」查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e-tax-document)線上申請,惟電子檔請勿另設密碼。

A:
是。所有家庭成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需檢附;惟如子女在112年(含)出生者,可免檢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A:
(一)分級租金補貼原則:
對象: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承租戶且家庭年所得在40%分位點以下者(113年度為141萬元以下)。
依家庭年所得及人口數計算出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人或其同戶籍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按胎兒數加計成員數),據以對應分級租金標準之所得級距。 依所申請房型及所得級距對應出實付租金。
(二)舉例(以113年度招租之健康等四處社宅隨到隨辦申請案為例):
小明申請健康社宅一房型(13坪),家庭成員除小明本人以外尚有父親、母親合計共3人,全戶家庭年所得統計為126萬元。 須為家庭年所得40%分位點(113年度為141萬元)以下: 126萬元<141萬元,符合補貼資格。
計算平均每人每月所得:126萬元/12(每月)/3(每人)=3.5萬元。
對應所得級距: 3.5萬元大於第二階所得上限29,474元,適用第三階租金,故租金補貼後實付金額為9,110元。

A: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其分級租金補貼首年係依申請人申請時之家庭成員及所得資料計算補貼額度, 並於有效租期內因家庭年所得或家庭成員變動者進行申請租金補貼調整。
以家庭年所得變動申請者,1年1次為限;以家庭成員變動者申請者,限因出生、死亡、結(離)婚、收(出)養致家庭成員變動。申請書表及詳細資訊請參照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北市都服字第11030660611號公告 (網址:https://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7287

A: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承租本市社宅除依各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領有其他政策性住宅補貼。
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及內政部住宅之相關補貼切結書,並於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如有溢領並應返還之。

A:
不可以。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抽籤作業後經本中心發現重複申請者,後送件之申請案亦應列為不合格。

A:
申請人僅得選擇一種房型 提出申請,家庭成員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無論申請何種房型,家庭成員有重覆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將駁回其申請。另已申請列入家庭人口數之其他家庭成員不得再另案分用,重複申請者,後申請案列為不合格。

A:
抽籤制:以抽籤序位辦理選屋及資格審查順序。

A: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為滿足市民階段性居住需求,並維護合理「轉換輪替率」,讓其他市民亦有公平機會接續進住,本市幸福住宅租期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每次租期最長3年,承租人於租期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6年。
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幸福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幸福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
另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且設籍於承租之社會住宅者,始得於租賃屆滿前向經營管理者申請續租。
承租幸福住宅之新婚、育兒家庭於入住後,應依戶籍法完成設籍,並於續約申請時檢具設籍之事實證明。

A:
市府將藉由「物業管理事務委外」及「扣分記點」制度,積極維護幸福住宅之居住品質及鄰里關係。
(一)為提供市民高品質之居住服務,將由本中心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建立管理維護機制,配合辦理住戶進住、交屋、設備維管、退租後檢修之管理維護業務。
(二)契約分終止條款及扣分條款,租賃契約針對諸如轉租、非法使用社會住宅、欠租達2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等情節較嚴重事由,訂有契約終止條款,承租人如有違反,即依程序終止租約,並依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收回住宅;另為加強使用管理品質及衛生、清潔、安寧等之生活規範事項,則訂定不同程度之扣分條款,違規達一定程度者,將終止租賃契約。

A:
不可以。倘將幸福住宅轉租、分租、出借或供三親等親屬以外之人居住使用,或變更為非居住使用,依租賃契約,本中心得隨時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A: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資產經營部辦公室(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91巷10號2樓)。
洽詢電話(02) 25925116請總機為您服務。